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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中小型企业作为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民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在确保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满足社会需要、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中小企业受资金和市场等不利因素以及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和发展中,处于劣势。要想从根本上支持中小型企业的稳定发展,必须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机制,才能使政策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我市中小型酒类企业和为其他行业中小型企业共有400多户,实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2万人,对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以某某镇为例,2009年底共有中小型企业近160多家(其中:酒类企业150户、煤炭开采业3户其他其他企业7户)。至2009年底累计安置各类待业人员近万人,2009年度实现地方税费2500万元,占地方税收的27%。除部分服务企业如爽净综合服务公司等服务企业对照劳务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300多万元外,其他服务企业、煤炭企业和酒类企业企业实际享受税收优惠较少。由此不难看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经济调控中的作用不够明显,税收政策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予以改进和调整。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3万元-10万元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50%的应纳税所得额依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6)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7)“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8)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9)支付残疾人工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针对我市以酒类企业为主的中小型企业起到的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政策法律层次低,执行差别大。从总的政策措施看,其中很大部分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为解决残疾和就业等社会问题而出台的,并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且这些政策法律层次过低,大多以暂行条例、文件、补充规定等形式发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而且,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差别很大,不利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
2、政策措施零散,针对性不强。从内容上看,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出台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中,有的还几经修改和补充,没有一个明晰的思路,也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从而形成了目前的税收优惠措施总体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的缺陷。
3、政策形式不规范、手段单
一、力度较小。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税收规定大多局限于所得税方面,其它税种较少,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减免征税两种形式,优惠手段较为单一,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要求,且税收优惠力度有限,比如对年获利3万元以下的企业来说,10%的税率仍然偏高;对于小规模商业企业减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税负仍然偏高,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企业发展困难。
1、社会税费多,隐性成本高,负担较重。主要表现为依托政府强制力量的各种税外收费、严重冲击了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形成税费不分、以费代税、费强税弱的不正常局面,既弱化了税收的刚性,又增加了企业负担,削弱了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深化改革的力度。中小企业税收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经营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印花税、车船税等。应缴纳的基金和费用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等。以酒类企业为例,社会费用包括酒类排污费、卫生费、企业参展费、宣传费,会员费等,另外开办中小企业特别是酒类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的申报程序也过于烦琐,处理各级部门种种人际关系隐性负担过重,企业生存的外部环境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加之税费负担重,中小企业不堪重负。以某某镇中小型企业为例,某某镇实际有中小酒类企业150多户,其他服务企业7户,酒类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申报年检和办理审核项目内容较多,程序繁琐,部份企业还需多次前往遵义市和贵阳市办理审核手续,这样的程序无疑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2、政府宏观管理体制滞后,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受传统的经济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经济政策自觉或不自觉地偏向大企业,因而在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和区域政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有许多不公平的规定。又因为中小企业分属于政府以及各个产业主管部门,他们对中小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政策,因而对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较为分散,多头领导,使中小企业无所适从。对于中小企业经营过分干预,使他们没有实际的经营自主权。此外,市场交易规则缺乏,市场秩序混乱,致使中小企业正常经营困难重重。同时,由于产权不清,一些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不愿继续扩大规模。这些都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
3、所得税税收控管能力滞后,征收管理方式不利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目前,中小企业税收的主要征收方式有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应税所得率征收。由于部分中小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普遍存在账务混乱、申报不实不全的问题。一些地方税务部门日常征管偏松,为图简便,不论中小企业账册是否健全、真实,也不论企业盈亏状况,规定凡营业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的,一律实行定额或定律附征企业所得税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客观存在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去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具体到工业、商业企业执行标准为10%~12%,建筑安装业为 10%,明显偏高,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税收管理,甚至有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的情况,对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变相“包税”,在管理上不按征管程序、权限办事,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4、缺乏融资渠道,资金周转困难。以某某镇企业为例,酒类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受酱香酒需要存放一定时间和一年一个酿酒周期的影响,普遍存在资本金较少的困难。由于中小酒类企业自有资金欠缺,自身积累不足,实力不强、资质信用等级不高,银行普遍存在“惜贷”心理,怕贷出去收不回来,而且银行只认可土地、房地产等不动产作抵押,企业资产的管理不规范,取得完整土地和房产手续的企业较少,直接以资产担保贷款困难。另外,中小型酒类企业和其他企业缺乏大企业能运用的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直接融资手段。因为缺乏资金,一些原本具有良好的投资前景无法进行。中小企业为了弥补流动资金缺口,不得不通过高利率的地下融资市场,这不但提高了企业的资金成本,也为企业后期的发展带来极大风险。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严重的“瓶颈”。
三、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对中小企业实行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后,针对行业的优惠规定比较少,特别是针对酒类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基本没有,这也给中小企业特别是酒类企业发展形成制约,不利于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对照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存在的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
1、税制不完善,不利于中小型企业健康发展。(1)、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针对年销售额达到标准的企业要按照一般纳税人对待。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对销售额达一定标准的企业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均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也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
(2)、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行业性规范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对企业账务健全的企业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税务部门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现行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力度上,都难以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
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仍偏高。目前,尽管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纳税人,按20%优惠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后依20%优惠税率征收。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以某某地税分局为例,某某分局实际征收管理中小型酒类企业150多户,2009年实现所得税额2500万元(其中:针对收入较为准确的14户酒类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管理和应税所得率管理,2009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实现地方税税额1750万元,加之国税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少,金额小,消费税同时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以上企业2009年实际实际缴纳增消二税近8000万元,合计实际税负比例为30 %。其他酒类136户实现税额263万元。其中实现企业所得税120万元。按所得税税纳税户80户计算户均所得税额1.5万元。此类企业大多财务不健全、难以查账、经营收入不稳定的,实现利润低。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收入较为准确的酒类企业综合税收负担过高,其他账务不够健全、处于发展初期的酒类企业实际税负仍过重,且企业面临资金方面的困难和市场发展的难题,部分企业针对税率高、税负重的情况,铤而走险,实施帐外循环,现金交易,异地包装销售,逃避国家税收,实行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酒类企业良性发展,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从地方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税收政策应起到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方向发展;有利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原则,构造社会化分工、大中小匹配、专业化互补的产业组织结构,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在此基础上,税收政策手段应采用多种形式,以适应中小企业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及经营水平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手段包括减税、免税、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允许亏损抵补、延期纳税、再投资退款、税收抵免等形式。就具体优惠政策来看:在流转税方面,为提高中小企业产品出口竞争力,可减征关税;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设备技术,可进一步降低关税等等。在所得税方面,为了增强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办法,并可同时考虑对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对中小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制定合理的税前列支政策,对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培训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税前列支,以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1、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和消费税税负标准。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优惠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引导企业规范机制,规范进行财务核算。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酒类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2、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完全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实行统一税收政策标准。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到所用酒类生产型企业,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酒类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3、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纳税服务,改进现行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税收管理工作上要纠正“重大轻小”的倾向,转变观念,应做到抓大促小,突出服务与扶持,在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要加强对中小民营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尽量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程序,创建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优化资源配置,为纳税人主动纳税创造条件,以进一步降低征纳税成本,切实纠正税务部门在服务上“重大轻小”的倾向,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促进税负公平,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代理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测算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5)要创造条件,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的指导、培训、企业发展分析等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减少企业报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6)、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强化责任制,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把优质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进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进一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和收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让中小企业轻装上阵,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0一0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