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_分类施保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04: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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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

2010年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低保工作,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辖区范围内城市(镇)低保对象。

第三条分类管理

我市城市(镇)低保对象,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2、二级以上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者)、恶性肿瘤、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白血病、红斑狼疮等大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

4、子女未成年或子女虽成年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

(二)二类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主要成员均在65岁以上,且子女无固定收入;

2、重点优抚对象和劳动模范。

(三)三类保障对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其他人员家庭。

第四条分类审核

加强城市低保工作动态管理。实行一类保障对象一年一审核,二类保障对象半年一审核,三类保障对象一季一核查制度。重点做好三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查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条分类保障

(一)一类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在享受全额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和无劳动能力者,本人在享受全额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全额低保金的20%。

3、大病患者家庭,患者本人享受全额低保金待遇。

4、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其子女享受全额低保金待遇。

(二)二类保障对象

1、家庭成员中有65周岁以上老人,如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在享受差额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其享受的差额低保金的20%。

2、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在享受差额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其享受的差额低保金的20%。

(三)三类保障对象

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应积极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岗位,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劳动自救。

第六条低保家庭中大中专学生的保障

低保家庭的大中专学生是指由省招办统一录取的国家统一计划内非成人类学校学生。

(一)低保家庭中有大中专在校学生,本人户口虽迁出本市,仍视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上学期间,在享受差额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其享受的差额低保金的50%。

(二)低保家庭中大中专学生已毕业且户口已迁回我市,在未就业前6个月内,其本人继续享受在校学生低保待遇。期间已就业上岗的,重新核算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予以减保或停保。

第七条市属3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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