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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工作岗位性质、技术含量等工作业绩为依据,以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充分调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服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X县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精神,为切实做好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现结合中心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分配原则
(一)坚持以岗定酬、岗变酬变原则。根据完成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奖勤罚懒,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使责、权、利有机结合。
(二)坚持中心与科室两级考核和综合目标考核、真实反映工作绩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坚持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兼顾公平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重技术、重实绩、重责任,重贡献,向关键岗位倾斜、向优秀人才倾斜、向质量和技术领先倾斜。
(四)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
制度,搞活单位内部分配。
二、考核对象
本中心在编在岗和临时聘用人员。
三、工资分配
实施绩效工资后,工作人员工资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工资,二是绩效工资。
(一)基本工资分配
基本工资为本人工资总额的70%,按月发放。
(二)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包括(本人工资总额的30%、绩效浮动工资),遵循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能、量、德三个方面综合考评,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方法分配。
绩效浮动工资的执行:每月按22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加班另计),每日按正科级、副科级、科室负责人15元,科员10元考核兑现。
四、考核内容
(一)目标任务
遵循合法性、重点性、科学性、引导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把全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职 工,由中心考核科室,科室考核职工,以德、勤、绩、能为重点。实行日考、月结的考核办法,全面考核评价。
(二)出勤情况
每月按22个工作日考核。单位全体职工必须按时上班,实行请假条请销假制度:
1.单位正职请假,3天以内由主管部门正职批准;3-7天,经主管部门正职同意后,报主管县级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含7天),经县卫生局局长和主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报县委书记和县长批准。
2.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任批准;3-7天的经所本单位主任同意后,报县卫生局局长批准;7天以上的(含7天),经本单位主任和县卫生局局长同意后,报分管县级领导批准。
3.工作人员请假,7天以内由本单位主任批准;7天以上的(含7天),经由本单位主任同意后,报县卫生局局长批准。临时工由本单位主任批准。
假条一式两份(主任一份、办公室一份),月底汇总兑现。
(三)共性指标
1.严格遵守中心各项工作纪律,凡上班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0元;旷工一天扣除本人当日全额工资。
2.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业务学习活动,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20元。
3.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节假日需要相关人员加班、召开会议等一次不到罚款100元。
4.单位职工吵嘴、打架一次罚款100元。
5.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被上级业务部门考核进行通报的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6.造成在职责范围內的工作失误、差错、违章、违纪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一次罚当事人100或200元不等。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在年度考核中,科室业务工作被上级业务部门评为后三名的:倒数第三名罚主管领导100元、科室负责人80元、科室工作人员每人50元;倒数第二名罚主管领导200元、科室负责人100元、科室工作人员每人80元;倒数第一名罚主管领导300元、科室负责人200元、科室工作人员每人100元。
8.保持科室内外干净卫生,下班及时关好门窗、水电,科室不卫生或没有关好水电、门窗,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处理。
(四)事假期间待遇
1.每月请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每天扣发绩效工资的30%、超过5个工作日的,每天扣发绩效工资的40%、超过10个工作日的,每天扣发绩效工资的50%、超过15个工作日的,每天的绩效工资全额扣除。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工资总额的50%,不兑现绩效工资。临时工事假超过3个月的,自动解聘。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工资总额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待遇。
(五)病假期间待遇
单位人员因病(因公除外)经志丹县干部职工因病离岗鉴定领导小组诊断后(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出具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病假期间不兑现绩效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放全额工资(包括津贴补贴)。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工资总额的90%;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工资总额的70%;工作10年以上的,发工资总额的80%。
4.工作人员病假时间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仍未恢复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委托市伤残鉴定委员会进行病情鉴定,经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未丧失工作能力,且无医疗机构长期治疗证明的,应恢复工作,单位根据病情酌情安排岗位。
五、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把绩效考核工资兑现落到实处,促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不断发展,中心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考核科,由负责日常事务。领导小组负责每月对各科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汇总、兑现工资。
此办法从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