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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
教职工退休和返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2003年2月17日)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3]142号、农(人技)[1999]4号、辽人[2000]99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大连水产学院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一)之《大连水产学院教职工退休和返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1997年1月14日)》、《大连水产学院教职工退休和返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10月31日)》、水院发[1999]41号、水院发[2000]169号等文件整理如下:
第一章 退休
第一条 凡我校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届时办理退休手续。
1、教职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3、女副教授及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可年满60周岁;
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5、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条 凡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如无特殊情况,人事处均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单位,并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从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起,关系转至离退休处。第三条 部(省)管领导干部免去党政领导职务后,达到退休年龄者,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 延退
第四条 教师的退休年龄原则上按以上1、3条意见执行。对其中少数教授,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党委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1、承担国家重大科学研究(教学研究)课题的主持人;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学校特殊需要的人员。第五条 延退程序:首先由所在院(系)等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退人员审批表》报送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六条 延退时间:一次最多为一年,若需继续延退,需重新报批。第七条 延退人员的管理及有关待遇:
1、在延退期内,占所在单位的编制数及岗位数;
2、在延退期内,享受在职职工待遇。在达到延退年龄的当年涉及工资普调问题,调资时可视其为在职人员。其他情况是否调整工资档次,按上级有关政策办理。
3、已带研究生或有大型科研项目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延退教师,不再分配新的任务。延退教师接受新任务的截止时间要随着退休年龄的限定时间而递减。
4、在延退期内,随时可以提出退休申请。
第三章 返聘
第八条 为控制编制,减少学校负担,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在严格岗位管理的基础上,可适量返聘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
第九条 返聘原则:缺编单位的教师岗位,可通过返聘途径解决。教辅人员、干部、工人岗位一般不返聘。
第十条 返聘条件:身体健康,有专业特长,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返聘程序:由所在院(系)等基层单位提出返聘意见,填写《返聘人员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后,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返聘时间:一次最多为一年,若需继续返聘,需重新报批。第十三条 返聘待遇:
1、返聘教师按教授、副教授职务分别享受每月500元、300元的返聘金,并计发校内课时酬金,每学时教授25元,副教授20元。
2、原则上不返聘具有讲师职务的教师,确需返聘的,按每课时20元领取讲课费。
第十四条 返聘人员的管理:
1、享受返聘待遇的教师由所在单位与在编教师同样管理,参加院(系)教研室活动,享受院(系)的待遇。
2、每年七月份办理下一学年的返聘审批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不能享受返聘待遇。
3、在学期中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从到达退休年龄的下月起,该学期余下的教学工作按月享受返聘待遇,直至完成教学工作为止。退休教师当年的教学工作量不计入所在教研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上级有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