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道路交通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道路交通人民调解”。
大庆市道路交通事故
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汇报
我市于2012年5月正式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解决了一些疑难交通事故的处理,拓展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纠纷解决渠道,减少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精心筹划,努力搭建化解交通事故纠纷工作平台 近年来,我市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多发,由此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大幅增加。如何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成功率,化解各方当事人的矛盾,提高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满意度,是多年来一直困扰公安机关的一个难题,也是司法行政机关面来的一个新的课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多方沟通协商,成立了大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六个大队分别设立调解室,选聘了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分别在各调解室坐班,配齐了必备的办公设施,落实了“以案定补”经费。市司法局和交警支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与考核,并负责审批发放“以案定补”经费。各事故大队负责对调解员进行日常管
理;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调解室做到了“五有”、“四规范”。即有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固定的调解工作场所、有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文书档案、有统计台账;规范组成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同时,调解室将调解制度、流程、调解规则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上墙。在调处矛盾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始终坚持调控、引导、自愿、满意的原则,坚持“一手拉两家”,找准切入点,围绕焦点,把握尺度。不使矛盾纠纷激化、扩大,使人民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发挥积极的效用,努力将路交通事故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积极协调公安、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研判工作,为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及有关后续工作提供保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方便、快捷、可靠。
(二)规范流程,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力推进 一是搞好无缝对接。调解员在受理案件后,主动与事故处理民警衔接,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事故认定结论。认真听取民警的事故处理意见和行政调解中发现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实现与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二是准确掌握事故纠纷矛盾焦点和当事人诉求。结合从民警处收集的情况和民警给出的建议,调解员从受理案件开始就积极介入矛盾纠纷,主动、热情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听
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了解其真实意图,准确掌握事故纠纷的矛盾焦点和当事人诉求。三是抓住矛盾焦点,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调解工作。在准确掌握纠纷的矛盾焦点和当事人诉求后,调解员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采取换位思考、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依法进行调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四是紧抓调解执行工作,确保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为避免一方当事人因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内容和其他因素,导致调解协议无法执行。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能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可能存在不执行的案件,积极与人民法院进行联系,帮助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保证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保险公司不认可的问题,调解员积极与保险公司协调,确保保险理赔的到位。五是正确引导诉讼,有效消除矛盾纠纷。对无法调解的案件,调解员并不因为调解终结而终止矛盾化解工作。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分析调解失败的原因和解决方法,正确引导双方选择司法救助途径解决,努力让双方打“和气官司”。对于寻求司法救助有困难的群众,调解员在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还积极为当事人收集整理起诉材料,并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
(三)强化措施,全力化解各类交通事故纠纷 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中,针对交通事故难易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全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针对一般赔偿纠纷,随到随调,争取一次性调结。一般赔偿纠纷是指涉及损害数额不大、责任明确或在交强赔偿限额之内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通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双方当事人容易达成赔偿协议的案件,可采取随到随调、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进行调处。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方便、快捷、高效、省时、省力、省钱”等特点和优势,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
二是针对疑难矛盾纠纷,实行联合调解。对一些疑难赔偿纠纷,双方争议较大的车方当事人担心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则采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衔接,并邀请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的方式,共同协商调处。通过释法解疑,按应赔偿的项目、标准进行计算,拟出赔偿清单。如果其赔偿金额在车方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由肇事人车方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超出部分按交强责任比例划分,进行分摊。最后,按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后,再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对疑难事故赔偿纠纷实行“人民、行政、保险”联合调解,虽然在程序上复杂些,时间上稍长些。但是,调解的结果,可达到交警、调委会、保险公司及双方当事人“四满意”,为调解协议的全面履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纠纷,实行“民警与调解员联动调解”。对一些造成人员死亡或伤残较重,肇事车方属无证或醉酒驾驶且未上保险而无能力赔偿的重大责任事故纠纷,由于事故造成损害大,赔偿数额高,双方当事人对抗激烈等特点,则采取了“民警与调解员联动调解”的方法,充分发挥警员合作的作用。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衔接的有效配合,取得十分明显的效果。
二、工作主要成果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整合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资源,人民调解员真正成为了“减压阀”、“防火墙”、“稳压器”、“灭火器”,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使大量交通事故争议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为交管部门减轻了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的满意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一是调处了矛盾。人民调解工作以启动程序上的多元性,受理上的便捷性、调处上的灵活性、解决问题上的快速性、调解结果上的有效性等特点,能在第一时间将大量民事纠纷化解于基层、消除于萌芽状态,既方便了群众,又节省了人力、物力,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调牢了防线。调解室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拓宽了人民调解领域,促进了“六调联动”,加强和改进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理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和支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筑起了坚固的“第一道
防线”。
三是调顺了民心。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意外事故,事故当事人之间绝大多数过去不相识,没有积怨,矛盾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直接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损害大,突如其来的车祸会使受害人及家属一时难以承受,其对抗性激烈。因此,调解员必须出于公心,以“中立”的立场来主持调解,不能有任何偏心,必须依法进行调解。同时,要善于把握时机、掌握调解局面,运用各种技巧,使矛盾逐步缓和,在双方互让互谅、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切实予以履行。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员只有出于公心,才能调顺民心,才能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四是调出了和谐。在准确掌握纠纷的矛盾焦点和当事人诉求后,调解员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采取换位思考,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调解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知以法,帮助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打开心结,求得最终和解,促进了和谐。
一年来,共调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1940件,涉及赔偿金额5855.84万元。为调解员发放以案定补14.6万元。无一起因调解不及时而使矛盾激化,无一起因调解不利而导致投诉,无一起因调解不当而引发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