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村 民 自 治 章 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村民自治章程”。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上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规则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主要由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八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民主权利。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并存档。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财务的执行情况,有权检查、审核村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开支。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设立村务财务公开栏,经常性公布村务和财务的运行情况,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必要时在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村委会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镇政府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各项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集体及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所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村干部的补贴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被评议为不称职的村干部,要责令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新型合作医疗,有条件的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农民负担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 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支持合作社进行经济活动,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海涂、海区等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会性管理和分配,由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管理好集体企业,积极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
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财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7、维护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资金,各项社救款、补助款等的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要衣进进行处理并报上级政府。
第三十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法》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第三十四条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村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