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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表065)FE004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责任书
为加强对防伪税控机(包括金税卡、IC卡、以下简称税控机)的管理,明确企业使用税控机的责任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96]26号通知第十条规定,特制订本责任书。凡是使用税控机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必须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本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提高加强对税控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并对本企业正确使用和管理税控机负责。
二、税控机实行专户使用,保证不发生转让、租借、改装或携带到企业税务登记地以外的地区使用,不发生私自拆装税控机的行为。
三、企业应指定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同志同时负责税控机的管理并报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备案。
四、税控机操作员必须经国税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才能操作使用税控机,不允许其他人员操作使用税控机。
五、税控机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掌握税控机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六、税控机操作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通知国税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拆除部件或维修,也不得委托国税部门指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维修税控机。
七、税控机的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税控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八、税控机的使用单位有责任做好税控机的防火、防潮、防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管好税控机。
九、税控机使用单位违反(责任书)的有关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96]26号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其中,税控机使用单位一份,国税税务机关二份,自双方签定之日生效。
税控机使用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使用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本责任书由税务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一式三份,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各存一份。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