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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 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其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本罪认定的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由公安机关管辖。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一般过失。前者即公证员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便不够构成犯罪。2 客观方面中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形一是在经济损失上给出了明确的、定量的起点。其认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与公证人员出具重大失实的公证书有直接因果关系。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而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在有两个以上原因共同对结果产生直接作用的情况下,多个直接原因的作用往往也存在较大的差别。这时候就需要分析各个原因的作用,然后结合主观罪过,决定各个原因应当承担的责任。显然,将间接经济损失纳入计算口径是不合适的:一方面,这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造成罪与非罪的混乱;另一方面,这不利于我国正处于改革阶段的公证业的发展,造成束缚。
第二,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仅指立案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比起以审查起诉作为时间起算点,更体现刑法精神。也就是说,在立案后审查起诉前,通过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自行弥补,司法部门挽回,公证机构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不应从经济损失中扣除。(2)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二是在影响程度上给出了柔性的、定性的起点。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认定,要么是出现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行为的次数较多,要么是某次行为对国内或国外产生了恶劣影响以致发生了某些特定后果。
第一,虽然单次损失小于100万元,但达到一定次数。必须注意的是,出现各单次损失小于100万元,但未达到一定次数,而各次损失加总大于100万元的情况,不能定罪。因为对于过失犯罪,次数与过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能将过失次数的多少作为定罪甚至量刑的依据。第二,某次行为“对国内产生恶劣影响”,就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引发某些特定后果”主要指,造成公司企业停产、停产1年以上,甚至破产,或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和新闻媒体的强烈谴责。而某次行为“对国际产生恶劣影响”,就是公证书严重失实,使得国际上对中国公证产生质疑,降低中国公证在国际社会中的信誉,也就是损坏了中国的公证公信力。其主要形式是,出具关于出国人员的财产、人身、学历等公证书时发生重大失实。3 主体中关于“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认定(1)主体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按国家工作人员论,也不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198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明确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与之匹配的公证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而公证书便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然而,1992年9月10日,司法部在《关于设立省、自治区公证处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新成立的省、自治区公证处,应按着改革的精神定为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到了2006年3月1日《公证法》正式实施,公证机构作为“依法成立设立的证明机构”得到了立法上的肯定。所以,公证员履行公证事务,在性质上成为了职业化的法律服务,绝不属于“从事公务”的范围。也就是这种行为不再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要原因。(2)由不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证明活动而造成公证
员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后果的,二者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公证机构内部会成立不同的小组,而每个小组中有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也有那些尚未取得资格的办事人员或见习人员。由于资源有限、业务量大,常由后者办理审查部分内容,再由前者盖章认定,出具公证书。显然,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果符合刑法定罪标准,就须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也要按由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论,主要原因是他们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的描述。换言之,其犯罪主体要件的关键在于实质意义上的职责,而非形式意义上的资质。(3)公证员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不因公证机构盖章成为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法律上不排除公证机构作为单位过失成为该罪的主体。然而,该罪在本质上是渎职,渎职不存在单位犯罪。但本罪因为主体不属于特定职务人员,也不属于行政人员,故被分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公证机构具有行业特殊性,虽是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因为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赋予了公证员特殊的、“职权性”的使命。况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并非每次公证都需要单位决策机构参与,而是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时,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也就是具有单位意思并非常态,而是例外。这样,仅因公证员出具的严重失实的公证书上该有公证机构的公章,不能使公证机构成为本罪的主体;而因为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串通造成公证书严重失实的,二者都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篇2:有效公证书的基本要件
有效公证书的基本要件
摘 要 公证书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在我国,一份有
效的公证书应由适格的公证主体依公证程序出具,内容真实、合法
并符合格式规范。四项基本要件缺一不可。
关键词 公证主体 公证程序 公证内容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
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
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
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
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
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
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
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
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
履行职务。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
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
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构实习
一年以上的人员。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
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
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
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只
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
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
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
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
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法》在第11 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
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
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
本与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
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
助出国留学协议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
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
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
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
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 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
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满足回避原则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了确保公证员处理公证事务时能够客观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
中一般都规定了公证员回避的原则。《公证法》在第23条规定:“公 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
害关系的公证。”如果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自己或前述近
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回避。
二、出证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公证本身就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
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能够保证公证机
构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
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必定
是经过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公证活
动成果。
我国对公证的办证程序非常重视,不仅在《公证法》中专章规定
了“公证程序”,而且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努力
使办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公证
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时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对某
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如现场监督、遗嘱、保全证据和出具执行证书等
还有特别规定,在办理这些特殊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面仅从公
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入手论述出具公证书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
公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不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
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申请主体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
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
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二是当事人与该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
关系,申请人因此享有独立的公证请求权。
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项,这是法定的公
证受理条件之一。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定位是一种非诉讼法律制
度,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
发生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其他
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
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既可以自己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申办。但法律、法规对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要
求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这几类事项是:遗嘱、遗赠抚养协 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
明、保证。由于这几类公证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请人亲
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才能确认事实的存在和当事
人的真实意愿,对这几类公证事项,若申请人没有亲自申请,公证
机构不会启动公证程序。
有效的公证申请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的,符合公证
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阐释,这里不再赘述。申请
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若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同意给予办证,说明公
证机构受理了此项申请,此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公证的活动,因此篇3:公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_ 单位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_ 地址: 四平市铁西区滨河新苑小区17号楼北属102号_ 成立时间:二〇〇九 年 二 月 二十日
经营期限:至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七日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39 职务: 总经理 系 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盖单位章)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期之后。
(二)授权委托书1 本人)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李婷婷(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吉林省梨树县梨东线养护工程(项目名称)03标段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220***5026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
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 名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期之后。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公 证 书
(2013)吉四证经字第112号
申请人: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住所:四平市铁西区滨河新苑小区17号楼北属102号。
法定代表人:纪来成,男,一九七四年〇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015。
被授权的代理人:李婷婷,女,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百户楼委十六组,公民身份证号:220***5026。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来成与被授权的代理人李婷婷,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共同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权书》上签名、加盖“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来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四平市英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 股 份
地址: 公主岭市石桥街47号
成立时间: 2002 年 4 月 30 日 经营期限: 30年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47 职务: 董事长
系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盖单位章)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
电子制版签名;
2、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
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期之后。
(二)授权委托书2 本人 郭洪彬 系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张丽晶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吉林省梨树县梨东线养护工程(项目名称)03、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815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461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
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 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期之后。2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篇4:公证要求及流程
公证要求:
申办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申办公证时,当事人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规定缴纳公证费用。如果当事人是企事业法人,办理任何公证均应提交体现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在境内的人员应提交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在境外的人员应提交护照及境外身份证件以及出国前的注销户口证明。除上述规定外,还应按照公证处要求,提交与申办公证事项有关的各类证明材料。
无论在境内或在境外的申请人,除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不得委托他人申办外,其他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前来申办,但应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公证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除外);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当事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公证费。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书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3、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三、出证和领取
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3、公证书出具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时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4、代理人代为领取公证书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四、不予办理和终止公证
1、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3、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或终止公证的,不退还所缴纳的公证费。篇5: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
(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
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你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你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果你不能作如实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超过一年复查申请期限的,本处不再受理你的复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