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_福建省住房公积金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59: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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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照本规定所列情形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提取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

第六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

证明。

(三)调离本省:提交相关工作调动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判断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小的,申请人可直接提取,不需提交公证证明,具体标准由各管理中心确定,并向省厅备案。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属于外地户口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和职工本人签字的承诺书,承诺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本地户口的,原则上应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第十一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交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申请时应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灾损认定证明、当

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申请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医疗有效费用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证明、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因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因本规定第九、十一、十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的余额,具体由管理中心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在省内调动工作时,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提交工作调动相关证明、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或相关的缴存信息证明。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经单位核实盖章,与所需材料一并提交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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