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第三节合同的效力报告”。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类型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磋商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对合同作出的评价。合同成立后,可能因符合生效要件而生效,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可能因意思表示不完全而可变更、可撤销或因存在法定事由而效力待定。
因而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有效的合同
【教学情景设计】
甲与乙是铁哥们,甲家境贫穷,乙家境殷实。一天,乙对甲说:“如果我出国,就把我现在住的二居室送给你。”乙于2010年12月1日出国。
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
(2)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3)乙说话的性质?
【教学内容设计】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依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于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合同生效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合同的效力表现在:
1、对内的效力,即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
(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任何合同的一般拘束力内容都是一样的。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个合同中当事人的效果意思都会不同,故任何合同的效力内容均不完全相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获取价款与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收取租金与占有、使用房屋。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规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对外的效力,即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在法定的情况下对第三人也会发生效力,如为了保护合同债权人的权益而设定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未成立就谈不上生效。合同成立后,即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般拘束力。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生效,何时生效呢?
1、绝大多数合同,成立时生效。
2、有些合同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等待生效条件完成后才生效。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以此为生效条件的,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2)合同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3、虽然成立,但不能生效的合同。
(1)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生效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的;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就的;
(3)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故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4)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但被撤销前或不被撤销的,是成立并生效的。
(三)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1、构成条件的事实要件
(1)应为将来发生的事实。若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条件,等于未附条件;若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应视为该行为无效,因为当事人根本无进行该行为的意思。
(2)应是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的事实。若将确定将来会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实际上并非条件,而是期限;若将肯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条件,视为该行为无效;若将肯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3)应是合法的事实
(4)应是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
2、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指合同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解除条件,又称失效条件。指合同于所附条件成就时失效。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指条件本身为发生某种事实。
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指条件本身为不发生某种事实。
3、条件成就规则
原则上,所附条件将来成就与否,应以其自然状态发生为准;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阿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四)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分为附生效期限与附终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关键在于期限是一定能够到来的,而条件是不确定的。
【教学实训设计】
甲有一位于江边的房子,因资金紧张打算出售,问乙是否愿意购买,乙本无购买的意思,但又不想得罪于甲,就跟甲说:“我这人一向迷信,如果明天早上7点江边来了白鹭,我就
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白鹭出现在江边,乙正要将白鹭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白鹭打跑了,至7点再无白鹭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
(2)乙能否拒绝履行该买卖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教学情景设计】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
问:(1)大鹏公司与粮油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
(2)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教学内容设计】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欠缺生效要件,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需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有权人的追认而有效;有权人拒绝追认或在一定期间不予追认则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因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而效力待定。
其效力的最终确定主要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或拒绝权的行使。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追认权为形成权,一经追认,合同自始有效;追认的方式限于明示,沉默与推定均不为追认的方式;追认的意思应向相对人表示;经相对人催告后,追认应在1个月内为之。
(2)法定代理人的拒绝权
拒绝权为形成权,一经拒绝,合同自始无效;拒绝的方式包括明示、沉默与推定;经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3)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对其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的事实进行追认或拒绝。
(4)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为形成权,一经撤销,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只能以明示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被代理人因而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为表见代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无权处分人取得所有权的,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但在买卖合同中,若第三人为善意,可以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教学实训设计】
周某父母先后去世,又无兄弟姐妹。父亲临终前,将一祖传古董交给他,要求其妥善保管。后来周某因外出打工,不便随身携带该古董,遂将古董交由其信任的邻居钱某代为保管。在周某走后,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在文化市场将其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 1万元。年末周某回村过年,向钱某索要古董,钱某实在无法,只得将古董被自己出卖的事实告诉了周某。周某因考虑到是祖传之物,遂根据钱某提供的地址找到了孙某,向孙某索要古董,称:“我是委托钱某保管古董的,钱某对古董没有所有权,你应当将其归还与我。”孙某以“我怎么知道古董是你的,钱某又没告诉我,更何况我已经交付了价款”为由,拒绝返还。
问:(1)周某能否请求孙某返还古董?
(2)孙某可否取得古董的所有权?
四、可撤销的合同
【教学情景设计】
2003年5月11日下午,华光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数码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王某在制作标价牌时,由于工作中的疏忽,误将2998元标价为1998元,贴完后未予检查便下班了。第二天上午,顾客钱某来到该店购物时,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该款数码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王某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钱某,要求其退货或补足差价。钱某称自己买回的两部相机是按照标价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商店要求顾客退货或补足差价之理。
问:(1)商店与顾客钱某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2)商店能否请求钱某退货或补足差价?
【教学内容设计】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某种原因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当然无效,而是赋予行为人以变更权、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但在被撤销前是有效存在的。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
1、撤销权的主体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可行使撤销权。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属形成权,权利人可单方行使,无须相对人的同意。
3、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4、撤销权与变更权的关系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变更或撤销。
5、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撤销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
【教学实训设计】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乙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五、无效的合同
【教学情景设计】
陆女士与王先生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2004年4月,王先生和父亲王老伯曾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由两人向该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价格为42.7万余元。事后,父子俩共同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006年4月,陆女士与王先生因琐事发生矛盾回娘家居住。不久,王先生与父亲到房产交易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由王先生向父亲出让系争房屋一半的份额,价格为16万元,王老伯由此取得了该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并未支付对价。
同年5月,王先生一纸诉状要求与陆女士离婚。
在案件审理中,因涉及分家析产,陆女士要求与王先生父子分割系争房屋。在庭审中,王先生父子承认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未经陆女士同意,且转让系争房屋时王老伯未支付对价。问:(1)王先生出让房屋给父亲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陆女士能否要求分割系争房屋?
【教学内容设计】
(一)概念
无效的合同,指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无效的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并不一定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的合同其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教学实训设计】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市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
问:(1)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2)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教学情景设计】
一个10岁男孩甲十分顽皮。今年三月,孩子把他母亲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母亲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
问:甲的母亲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
【教学内容设计】
(一)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