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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法舟律师事务所
徐彪律
师
关于与无锡招商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的法律意见
马总:
您好!
收到您6月17日发来的关于与无锡招商城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工程定制合同。我对该合同进行了分析,本欲尽早与您联系,但遇手头事杂且需出差,遂耽搁数日方予以回复,希望没有因此耽误事情。
按照合同性质,该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从法律关系上,贵公司提供承揽劳务、对方支付对价,事情清楚,法律关系并不复杂。
现在对方拖延工程款,不知是以何理由为之。基于双务合同,若一方已经履行义务,那另一方在合理期限也需支付对价。如果对方没有支付对价,那么其应该就你方所提供的广告工程提出异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问题、设计不达标等情形。但是根据马总您的介绍,对方公司应该没有提出异议,且予以签字验收。因此,在此情况下,对方公司拖欠款项是没有依据的。对于合同文本、验收单等材料对证明事实、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不知此合同是否是贵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在合同中应该尽量争取多约定有利于己方的内容,以降低自身风险。如在合同中严格执行预付款制度,约定迟延支付的违约金制度等。最后提醒,合同签订的落款日期也很重要,对于明确事实,确定权利义务的发生有重要作用。
顺颂
商祺!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彪
20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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