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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政扶组发[201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的实 施 意 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质量,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切实发挥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扶贫条例》、《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目前在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现就我县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强对各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加大对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清理检查力度,切实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改进目前财政扶贫资金中的滞留占用、挤占挪用、虚报虚列项目支出、随意变更和调整项目计划、报大建小等现象,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各项财政扶贫
资金及项目落到实处,力争实现政策制度设计更加完善、部门管理职能更加清晰、资金管理体系更加完备、资金统筹安排更加合理、资金使用效益更加显著、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参与的原则;
(三)坚持资金到村到户、直接受益的原则;
(四)坚持资金整合、开发式扶贫的原则;
(五)坚持定期监督管理、强化责任与追究的原则。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资金管理
1、设置财政专户。各乡镇财政部门必须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2、明确资金年度。根据省下达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实际,确定每年的5月至次年的4月为一个财政扶贫资金年度,实现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之间的有机衔接,便于各乡镇切实抓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落实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评。
3、完善报账制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实行严格报账制管理。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的过程中,扶贫办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和审核项目费用支出,跟踪检查项目及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严格实行专户直达,严禁现金支付。
(1)严格专户报账。不得在财政专户以外另设账户报账,更不得将财政扶贫资金拨到部门报账。
(2)严格票据审核。所有报账票据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和扶贫办、财政局验收人签字,扶贫办负责人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报账。报账票据必须真实、合规、合法,不得以“白条”报账,项目建设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20%。否则,按套取扶贫资金处理。
(3)严格报账时限。扶贫办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申请后,应在1 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组织人员验收,对符合报账要求的资料,交县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财政局在收到报账资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报账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4)严格资金拨付。对通过审核审批的项目,财政局将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各乡镇财政所,财政所再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现金或个人账户拨付项目款。
(5)严格专款专用。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严禁各地调整、挤占、截留、平调、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全额用于规划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扶贫效益。凡发现上述情况者,除责令整改外,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二)强化项目管理
1、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各乡镇制定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由扶贫办与财政局联合行文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分别报省、市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备案。各乡镇不得自行调整年度项目计
划,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减项目建设任务。若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的程序,说明其调整理由,经县扶贫办批准后上报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否则按挪用、挤占扶贫资金处理。不得虚报、虚列扶贫项目,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扶贫资金。
2、大力推行六项制度。
(1)项目合同制。各乡镇扶贫项目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预期效益和违约责任等。
(2)项目监理制。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组织工程监理人员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效果。
(3)项目卡验收制。扶贫办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竣工项目要实行项目卡检查验收,各乡镇要规范填写项目卡。项目验收人要对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工程,提出整改方案,同时要经项目责任人和验收人签字认可。
(4)项目档案登记制。扶贫办和财政局对已竣工和投入使用的项目,应建立项目档案,以便于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防止项目重复申报,重复投资现象。
(5)项目招投标制。对扶贫项目实施中,根据项目需要招投标的,由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6)扶贫政务公开制。扶贫项目应该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内容,在扶贫网和财政网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乡镇、村所有项目应在财政所和村委会进行公告,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后,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公示,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一并公布。
四、方法步骤
(一)严格自查。各乡镇项目办每年4月对上年度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上报到县扶贫办、县财政局。
(二)强化检查。扶贫办、财政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自查报告,5月份组织专班进行检查,对乡镇进行全面检查并抽查50%的村,重点检查财政专户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档案和台账建设、项目管理等,并根据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情况报告,扶贫办、财政局联合编发情况通报。
(三)加强整改。对于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直到规范,情况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追回调整资金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党政一把手是项目第一责任人,要始终把项目建设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工作抓在手中,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对各乡镇、村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要组织专班开展全面检查,每年检查一到二次,要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工作制度。
(三)严格责任。要严格按照《湖北省扶贫条例》、《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检查和资金监管,凡是检查中有问题的乡镇,停拨该乡镇的扶贫项目,直到问题整改纠正为止,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追回项目资金。对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委、司法机关处理。
(四)硬化考评。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体系,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凡是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好的乡镇,在次年的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中可增加资金规模。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扶贫开发
资金项目
管理
实施意见
抄 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保康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