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_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55: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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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宿州市审计局印章是机关的正式署名,是代表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象征,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为正确使用印章,切实加强印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种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局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

各类印章均须存放于加锁的橱柜或抽屉内,随用随取,用毕上锁。不得随意放置,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公章外出办事。如印章保管人出差、休假时,可暂交有关同志负责代管。

第三条 须盖局机关行政印章的各种载体,除通过局OA系统制发的正式文件外,必须经局领导签批,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方可用印。不得先用后报。凡未经领导批准,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用印。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不得用印。

第四条 须盖局机关行政印章的各种载体,都必须在《用印登记本》上逐条进行登记以备查。

第五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油要均匀,印迹要端正、清晰、庄重。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如属代章性质,应注明“代章”二字。杜绝与本局公务活动无关的用印,因印章保管不妥或未经批准用印,保管人、用印人对所造成的后果应负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市内审协会、市审计学会等部门印章的使用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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