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管理和工资待遇试行办法_机关事业单位病假工资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55: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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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假期间管理和工资待遇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机关事业单位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管理和工资待遇问题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病假规定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正常上班需住院治疗和休养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请假条及时向单位请假,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备案。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事业单位指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之和;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以下同)。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含教育、卫生提高10%部分)的90%;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各项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暂按规范津贴的30%计)和其他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2、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3、工作人员中,获得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可在本规定第二条(2)(3)款和第三条(1)(2)款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病假工资标准。其中国家级的可提高15%;省部级的可提高10%,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工伤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执行病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因病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间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病假时间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病没有痊愈,恢复工作不满2个月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患病或身体衰弱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半日休养半日工作。

(五)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六)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应该相应延长。

(七)工作人员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发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四、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各单位对请病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按本办法对其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应及时报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核审批。

(三)对未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病休人员应减发而未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及津贴补贴要足额扣回。

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办理。今后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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