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保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_加强社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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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保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社保中心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3

添加时间:2011-8-25 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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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保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皋人保险〔2011〕26号

局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各镇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各用人单位: 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专职管理员制度已全面建立,为了切实做好社保专管员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建立社保专管员制度的意见(试行)》(皋人保险〔2011〕1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面实行社保专管员持证办理业务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凡已取得“社保专管员工作证”的用人单位办理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时,由用人单位的社保专管员持“社保专管员工作证”办理。专管员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办时,单位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函)。

2、各科室、单位、劳保所(分局)到用人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或进行检查、稽核时,要与社保专管员沟通联系,由社保专管员参与办理,或配合检查稽核。

3、未配备社保专管员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申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社保专管员培训合格证”,由用人单位任用,发给“社保专管员工作证”。

4、社保专管员流动到其他用人单位后,新的用人单位聘用其从事社保专管员工作的,须填制《如皋市用人单位社保专职管理员申报表》,经所在地劳保所(分局)盖章后,持“社保专管员培训合格证”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再由用人单位任用,发给“社保专管员工作证”,持证办理业务。

5、各镇(区、园)劳保所(分局)要按照“培训好、管理好、发挥好”的要求,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社保专管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

6、建立社保专管员考评制。要通过有效的考评方法,总结经验、发现典型、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保专管员的作用,大力促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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