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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函〔2009〕919号
关于我省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甲级测绘单位:
为贯彻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规定》和《标准》),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测办[2009]4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测绘资质复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审换证工作的程序
(一)甲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甲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按照《规定》和《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复审换证的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标准的,由省厅将申请材料(含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纸质《测绘资质申请表》)和初审意见报国家测绘局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甲级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家测绘局提请一次复查,对有效期届满且经复查仍未通过的甲级测绘单位,依法予以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
(二)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根据新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测绘单位,应按照《规定》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将复审换证的全部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局初审。经市局初审认为符合相应测绘资质等级标准的,由市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含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纸质《测绘资质申请表》)和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对审查结果将在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收回旧的《测绘资质证书》;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查的测绘单位可以向省厅提请一次复查,对有效期届满且经复查仍未通过的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厅将依法给予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和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
此次各等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申请、审查、发证等,全部以数据电文方式实现在线办理。申请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资质信息变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测绘资质申请表》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可在国家测绘局网站或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不再统一印制和发放。
二、复审换证工作的时间
(一)2009年6月1日开始按新《规定》和《标准》受
理测绘资质申请工作。
(二)2009年6月底前,实现国家和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
(三)2009年7月1日,省厅和市国土资源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受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
(四)2010年10月,完成我省全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五)2010年11月,总结上报我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总结。
三、复审换证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此次复审换证对于《规定》和《标准》中有关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测评制度,待国家测绘局制定相应办法后,再予以考核。
(二)由于近几年来对优秀测绘工程的评选工作开展得不平衡,此次复审换证暂不将测绘单位业绩的获奖情况作硬性考核。待测绘单位参加下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再对测绘业绩中的获奖情况进行考核。
(三)取得测绘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但未被评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测绘从业人员,可以认定其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测绘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测绘资质
审批机关申请复审换证。《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0年12月31日前未届满的测绘单位,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复审换证;对有效期未届满经审核又不符合新《规定》和《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可以暂时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测绘资质证书》,待一年有效期届满时,按新《规定》和《标准》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
(五)依照新《规定》和《标准》核发的各等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期限在2014年12月31日前。
四、复审换证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各市国土资源局接此通知后,应当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等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负责部门、承办人员和必需经费,制定工作计划,加大对测绘单位的培训、宣传和指导力度,保证复审换证工作的质量。
(三)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复审换证,不得随意变通。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视情节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四)各市国土资源局承办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