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53: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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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和决定机关: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

4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证明,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供销售价格批准文件和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5、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6、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7、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销售控制表、竣工交付日期、装修标准设备简介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应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决定标准对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件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批准通知书》,并在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于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相关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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