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件再审案件看法院对诉讼代理权的审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全国法院诉讼案件查询”。
从两起再审案件谈对民事诉讼代理权的审查
我院今年受理的案件中,有两件再审案件都是因为代理权的缺陷引起的。一件是因为起诉时原告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在开庭时原告未到庭,只是原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检察院以此为由提起了抗诉;一件是在法院调解时被告的妻子持丈夫的授权委托书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被告又以授权委托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名而申请再审,法院经笔迹鉴定的确不是当事人亲笔签名而启动了再审程序。
诉讼代理是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对当事人代理权限的审查是一项严谨而细致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笔者下面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权的审查应注意及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诉讼代理权的审查
诉讼代理权因诉讼代理的类型不同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权和委托诉讼代理权。下面,笔者针对两者各自的特点分别阐述法院应对其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审查
法定诉讼代理是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其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
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
在委托代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均可仿造,所以有必要让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亲自在法庭签字或要求当事人到公证机关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手续。
另外,律师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必须向审判人员出示本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律工作者则必须向审判人员出示本年度注册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所在法律服务所公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其他组织或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证明以及单位推荐证明。另外,法院应当对委托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本人进行确认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同时,也应当赋予诉讼对方当事人异议权。当然,在提出异议时还应提出相应的证据。
二、对没有诉讼代理权导致案件再审的处理
对当事人出于恶意,仿造代理手续,事后又以诉讼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为由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只要法院在审查时授权委托书无明显的失误,且当事人的代理构成表见代理,即使授权委托书事实上是虚假的,案件也不宜因此发回重审或者全部改判,当事人申请再审也不宜启动再审程序。
三、依法对无权代理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由于诉讼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影响到法院判决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