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二六年三月颁布实施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全文)_往来港澳通行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50: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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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

根据公安部二○○六年三月颁布实施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精神,自四月二十四日起,对往来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事项特作以下告示:

一、有条件申办“商务”签注的人员: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银行、国有控股企业、律师事务所除外)。

申请3个月多次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二、申请所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单位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以上两类人员申请时一律须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公安部门留存复印件。

三、“商务”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根据公安部门登记备案记录证明,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特此告示。

吴江市公安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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