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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隐性经商大行其道现有规定缘何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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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02-25 12:46:00
法制网记者张红兵
公职人员亲属利用权力从事营利行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使腐败行为隐蔽性日益加强,是未来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2月25日出版的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2013)》,对我国规范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活动的规定进行了梳理。蓝皮书认为,现有规定法律层级低、内容不严密、缺乏强制性、公众参与途径不畅,亟待完善。
监管内容空泛
管辖范围不清
在监管内容上,虽然有关规定要求公职人员申报亲属经商情况、在管辖行业就业情况、出国情况等,但这几乎只是形式上的规定,只要公职人员本人不出问题,其亲属经商情况很难被发现或查处。
蓝皮书特别指出,许多文件都规定亲属不得在公职人员管辖范围内从事获利性活动,但什么是管辖范围并不清楚,如公职人员身任某一地区的最高长官,其直系亲属可以从事什么行业、不可以从事什么行业并无明确规定。
处罚程序不明
几无威慑力度
蓝皮书指出,各种与公职人员管理相关的规定缺乏刚性和强制力。尽管大多文件规定,领导干部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须申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亲属不得在领导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等,但多数只是要求公职人员申报或回避,对违规公职人员亲属违规行为如何定性、怎么处罚、由谁处罚规定不明确,更谈不上对非直系亲属的规范了。由于信息不透明,公职人员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信息很难获取,无疑给公职人员亲属“暗度陈仓”从事营利活动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
规制对象过窄
旁系亲属漏网
蓝皮书指出,当前的文件仅禁止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对旁系亲属并没有限制。这正是公职人员隐性经商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
在已经查处的公职人员腐败案件中,官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的不在少数。蓝皮书指出,这并非官员亲属都有经商办企业的天赋,而是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能助其获得巨额利润。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亲属包括旁系亲属的管理。如果不加大预防和查处力度,这类行为将层出不穷、危害巨大。
权力互惠行为
规避现有规定
现实中,公职人员互惠亲属的现象突出。如公职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形成交换关系,其亲属的公司不在本人管辖的地区经营,而是在其他公职人员管辖的地区经营。比如甲在乙处经营公司,乙在甲处经营公司,规避了监管。
尽管《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但显而易见的是,此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效力都非常有限,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蓝皮书呼吁,如何有效监管这种现象值得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仅靠内部监管
公众参与无门
蓝皮书指出,各种文件中,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管措施都是内部的,看不到外部监管明确规定。如何开辟渠道使公众参与更有效,尚待有关部门进行制度设计。
在监管形式上,尚无公职人员亲属经商信息公开的制度、公开的程序等。公职人员亲属实施了营利性违规行为,一般不会主动申报,即使申报了,违规的内容、违规的处理结果也不会向社会公开。
蓝皮书认为,公开是一种最好的监督形式。公开可以将隐藏在黑暗之中的信息透明化,便于监督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使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使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难以利用公职人员的职务和权力谋求私利。
(责任编辑:葛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