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共建有色金属先进加工与再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48: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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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共建有色金属先进加工与再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项目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省部共建有色金属先进加工与再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下称实验室)是一个依托于兰州理工大学由甘肃省和国家科技部共同建设的对国内外开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主要从事有关有色金属先进加工与再利用的应用及应用基础研究,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二条

实验室的主要工作是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而设立的项目进行,项目实施的成功与否决定了实验室发展的成败,因此,管理好项目对实验室至关重要。

第三条

项目指的是依托于实验室的指向性项目以及由此项目所衍生出的竞争性项目(不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包括甘肃省政府拨付的建设经费所包含的项目和甘肃省、国家各部委面向实验室的指向性项目以及在这些项目研究基础上所申报的竞争项目(下称衍生项目)。甘肃省政府拨付的建设经费所包含的项目包括专项项目和开放基金课题。衍生项目的界定可由与此相关的研究室固定人员提出,交实验室执行委员会判定。

第四条

专项项目、衍生项目由实验室各研究室主任和方向带头人组织申报,必须符合各方向的主体研究内容;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从事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同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的科研人员征集,其中校外申请的项目应不少于项目总数的60%。其它指向性的项目除符合本项目的指南、要求外,也必须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第五条

所有项目、课题应符合实验室或政府其他部门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评审后确定。

第二节 资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项目主要资助对本学科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对甘肃省的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区域经济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应用前景广阔、能在2-3年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产业化项目、技术开发或取得重要理论成果的项目;开放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合理、基础雄厚、2-3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其它指向性、衍生项目根据项目自身的要求,要么在近期内技术上有巨大突破,能够实现产业化,要么能够在基础理论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

所有项目必须与实验室目前的研究方向一致。

第三节 申请条件

第八条

专项项目的申请、申请者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2、3、4、实验室固定人员中各研究室(方向)的骨干; 具有正高职的研究人员; 申请者同期只能承担1项;

具有凝聚本研究团队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的能力。

第九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及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

2、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3、优先资助博士刚毕业、有从事科研工作强烈愿望的青年研究人员;

4、原则上不予资助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实验室固定人员申请的课题。

5、不支持实验室、学院、学校、省、国家各部委已经立项的项目、课题。

6、不支持未结题开放课题负责人新申请的课题;

7、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8、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和部门的同意,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第十条 其它指向性、衍生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实验室固定人。

第四节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第十二条

按照所规定的时间向实验室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具体见每年的通告。

第十三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各类项目、课题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的评审按室务会审查、室执行委员会会评的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确定后,按照要求填写任务书。任务书必须明确每年或阶段性的可考核指标,考核指标需与申请书一致,不能随意减少或降低指标。经室务会审查后方可立项、拨款。

第五节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项目和开放基金起止时间一般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其它指向性项目的起止时间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指向性的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和国家级的指向性项目的申请者为技术负责人,其所在研究室的室主任为总负责人,这些类别的项目由技术负责人和总负责人共同负责,而开放基金则由项目申请者负责。在前类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实验室对项目的管理针对技术负责人和总负责人,对于后一类的项目,仅针对项目申请者。

第十八条

实验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各类项目的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1、责成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2、组织核定项目的资助经费;

3、组织检查项目的进度与质量;

4、组织项目验收;

5、组织向实验室或国家有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需每年向实验室提交进展报告。执行委员会依据报告、现场考察等对项目进行评估,如按期完成或超额完成的项目,可按期拨付下年度的资助经费;如未按期完成者,则暂缓资助,限期整改,如整改后达到年度目标者,继续资助,如未达到,则停止资助,并取消技术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本单位项目参加人的前二分之一,但包括技术负责人不少于3人)今后1-3年所有项目(包括院、学校组织的项目)的申请资格;逾期不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的损失给予缓拨经费、停止资助、停止资助并取消今后1-3年申请项目资格的处理。所有处理结果均由执行委员会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而讨论决定。停拨经费按照国家、省、部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1-2个月内,负责人应认真填写项目的结题或总结报告,报实验室组织验收。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报告者或未按计划任务完成者,停拨该项目的剩余经费,取消技术负责人和核心成员今后3年申请所有项目(包括院、学校组织的项目)的资格,对于开放基金申请者并通报其工作单位。对于省部、4 国家级的其他项目结题除此之外,最后还需按照该项目的要求向相应部门提交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鉴于项目考核的严肃性,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要谨慎考虑项目的参加人员,做到分工明确,避免虚的挂名;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参加人对项目的贡献做出辞退、另聘他人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开放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申请者所在单位与实验室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冠以双方单位名称。

第六节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项目和开放基金的总经费根据项目的类型,由实验室执行委员会核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专项项目、指向性的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及国家级的项目、衍生项目的经费由技术负责人和总负责人共同管理,报销时需技术负责人和总负责人签字认可;对于本单位(兰州理工大学)人员申请的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由实验室管理,不划拨到课题负责人,由实验室分管主任签字认可,实行核销制,对于外单位申请的,总经费的50%划拨到申请者单位,由申请者管理,剩余部分则由实验室管理,由实验室分管主任签字认可,实行核销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除学校扣除的原来转拨于材料学院的管理费归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管理外,另划拨总经费的2.5%作为绩效支出归各研究室主任管理,用于本研究室人员的奖励、学术活动等。划拨于外单位的开放课题经费,原则上该单位不能提取管理费(包括绩效支出),课题负责人可以使用提留于实验室(包括研究室)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指向性项目预算总经费15%的劳务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当年下拨经费劳务费的50%,剩余劳务费则按照项目的完成情况按不同比例支付。完成情况分为完成、当量完成(详见重点实验室项目当量考核规定)、未完成三个等级,在项目完成的当年分别支付50%、30%、0%的剩余劳务费。结余的劳务费由实验室统筹管理。项目其余经费则按照实验室执行委员会确定的比例按年度下拨。项目完成情况的评定根据项目组织单位的验收结果,由实验室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绩效支出、劳务费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预算比例则按照项目管理单位的规定执行,但对于劳务费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则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衍生项目的管理费、劳务费、惩处等按指向性项目的二分之一提留、拨付、执行。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归实验室。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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