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纳税环节1_房地产各环节涉税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48: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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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纳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合同签订次月起纳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房开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是一种产品,因此,不征收房产税;售出前房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案例:某房产开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34000万元。当地土地使用税率为4元/平米(年)。(1)、假设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10月20日; 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2)、假设合同对交付时间没有约定:从6月开始申报缴纳,缴纳7个月税金。56000*4*7/12=130666.67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纳税义务:合同的签订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率为3%—5%。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3、企业所得税(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案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盘,尚未完工,2010年4月开始预售,4-6月共取得预收收入10000万元,6月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为-50万元,以前年度均盈利,该企业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1%,该企业位于地级市,当地规定计税毛利率为10%)

分析:该企业预收收入10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0*5%=500万元,城建税500*7%=35万元,教育费附加500 *3%=15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00*1%=5万元,土地增值税10000*2%=200万元,合计75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10000*10%-755=19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5*25%=48.75万元

4、印花税(商品房销售合同):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四、竣工交房环节

1、企业所得税(完工开发产品)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案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盘2010年12月完工,之前已预收房款30000万元,之前已按计税毛利率10%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2月6月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为-2300万元,完工后计算出实际毛利额为10500万元,那么该企业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为7500(10500-30000*10%)万,应纳税所得额=-2300+7500=5200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00*25%=13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5)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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