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阳光工程日常管理培训”。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
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4]38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15号)精神,2004年全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6万人,按80%的就业率要求,必须由培训单位安排不少于12.8万人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为加强管理,确保我省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培训目的。通过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帮助其掌握一门专业技术、了解法律法规、文明道德规范以及城市生活常识等,为其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二条培训对象。各阳光工程项目县境内农村户口,年龄在18—45周岁的青壮年农民。
第三条培训工种。面向二、三产业确定培训工种,当前培训的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驾驶、服装缝纫、电工电子、机械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
第四条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包括适应转移需要的岗位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活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
第五条培训时间。重点支持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15-90天。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及用人
单位要求确定。
第六条培训教材。培训单位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培训教材。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由培训单位自主确定,引导性培训教材统一选用全国统编教材。
第七条报名方式。参加培训的学员持农村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到本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公布的培训单位报名参训,培训单位必须按实际登记造册。
第八条培训形式。转移培训以定单培训、委托培训和对口培训为主。培训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安排就业。农业、劳动、教育、科技、建设、农办、妇联、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培训机构搞好宣传发动和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员就业。由培训单位负责安排学员就业,并确保就业率达到8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下年度阳光工程培训资格。
第十条培训单位的确定。根据《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基地认定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培训单位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联系安排就业能力、服务承诺、单位信誉、收费标准及学员生活条件等,采取招投标形式确定,并将招标结果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十一条培训任务下达。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发布转移培训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培训单位投标内容包括就业订单、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地点、收费标准等。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各培训机构的培训任务。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今年可将培训
机构的确定与培训任务下达同步进行。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并在当地报纸或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资金用途。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民的培训学费,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开支,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财政配套及补助标准。农民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中央财政每培训1人补助100元,省、市(州)、县(市、区)按中央财政1:0.5:0.3:0.2的比例安排配套补助经费。市(州)财政的配套补助经费随同中央、省财政配套资金一并下达到县财政,并报省财政厅、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市(州)财政配套经费的到位情况将作为明年分配培训计划的参考因素。由县财政对参与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培训的农民实行补助,原则上按培训应收费标准的30%执行,但每人每期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人均补助不超过2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县财政局、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不同专业、培训时间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州)、县财政适当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财政资金补助形式。纳入阳光工程补助的培训班,每期开学后5天内,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培训机构报送的学员名册,直接给学员发放培训代金券。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学员结业后1个月内,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培训单位提供的学员花名册和就业情况表及收回的代金券进行审查后,再送县财政局核定补助金额,县财政局将培训补助资金直拨培训单位。代金券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中标后与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的培训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即培训费标准与财政补助标准之差)执行,并按培训费标准、向学员收取标
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培训后联系安排就业承诺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建立台帐。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培训台帐要记录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等,转移就业台帐要记录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组织领导。市(州)、县应参照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形式,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工作职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在同级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的指导,负责制定培训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培训单位、下达培训计划,督查教学质量、学员就业情况,组织项目验收等。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指导、督查和情况汇总。省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转移培训规划,下达培训任务,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培训,指导、督查和项目抽查。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个季度应将转移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市(州)汇总后再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限。今年下达的培训任务必须在2005年3月底以前完成培训和学员就业安置任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市(州)、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同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培训单位任务完成后,应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按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组织验收,重点检查学员培训效果、享受财政补贴及农民培训台帐及转移就业台帐,对每一培训单位检查的学员人数不得低于5%,对工作好的进行奖励和表彰,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对抽检不合格率在15%以上的,将取消培训资格,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追究其责任。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按时将本县项目的验收情况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