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行程序_动物防疫监督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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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行程序

1、市动物防疫监督的内容

1.1组织起草和制定本辖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方面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及制度,并组织实施。

1.2负责向乡镇和规模化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企业派驻动物检疫员,实施规范监管。

1.3组织开展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达到国家“四到位”要求。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率达到90%以上(规模场达到100%);屠宰检疫率达到100%;上市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持证率100%。

1.4组织动物防疫监督证、章、标志的订购、发放、使用和管理,监督不规范使用票证和只收费不检疫等现象,严格查处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检疫证照等违法行为。

1.5严格动物检疫收费的管理,按国家标准依法收取,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1.6制定本辖区动物检疫员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试、两次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

1.7负责本辖区《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并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及其他规定进行验收和注册,同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1.8负责本辖区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案件,对检疫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案件,视情节轻重,除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外,同时追究本单位负责人的行政管理责任。

2、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和派驻动物检疫员的主要责任

2.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和上级有关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令、全面落实动物检疫规划、计划和措施(对辖区内饲养、生产、屠宰、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货主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以及上级部署的任务目标要求,服从统一安排,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2.2负责建立动物检疫户口档案,按时上报工作总结、专项报告和业务报表。

2.3组织社会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检疫业务知识,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定期组织对动物规模饲养场的消毒和监管,强化检疫工作的培训和管理。

2.4动物产地检疫人员到位率达到100%,产地检疫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企业的派驻人员到位率达到100%,屠宰率达到100%。

2.5严格证照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不得乱出证和买卖、涂改、伪造检疫证照。各类证照要按规定填写,认真保留存档。

2.6组织落实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加强考试考核工作,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3、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1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3.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县级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4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3.5检疫程序的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6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7实施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3.8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3.9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10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11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12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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