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水上巡航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46: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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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水上巡航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西辖区水域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各级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均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广西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各分支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和各海事处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巡航工作的基本标准和原则

第四条 广西辖区巡航分为两种三类

(一)两种:

海上巡航:指沿海管辖水域的巡航; 内河巡航:指内河管辖水域的巡航。

(二)三类:

港区巡航: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

辖区巡航: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跨辖区巡航: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第五条 广西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科学计划、合理安排,注重实效,水域巡航与港口、码头的客渡船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执行巡航任务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 各局(河池局除外)对局本部所在港口港区(包括锚地、进出航道)巡航每周不少于3次。

第八条 各局、海事处对辖区干线海域或水域的日常巡航每月不少于1次。第九条 除进行正常的巡航检查外,漓江桂林至阳朔航段、重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事故多发航段等重点水域,以及危险品船锚地和干线的码头、客圩渡口水域的专项的巡航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条 广西海事局依据巡航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对各局巡航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章 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第十二条 巡航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执行有关水道、航道、港池、锚地等水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维护交通管制区、交通密集区、捕捞作业区、桥区、坝区、油区、事故多发区等水域正常的通航秩序,保障重点船舶的航行安全;

(二)监视水域环境,制止和纠正船舶对水域污染的违法行为,对巡航中发现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三)巡视检查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状况;

(四)巡视检查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船闸及渡口等靠泊设施的安全状况;

(五)制止影响通航安全的捕捞、水上养殖、挖砂、水上娱乐活动等;

(六)监督检查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海上平台及其他水上设施的作业情况,核查有关航行警(通)告的执行情况;

(七)检查航标、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的使用状态,纠正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八)巡视水域内存在有碍航行安全的漂流物、碍航物,及时上报本局并采取应急措施;

(九)对巡航中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时报告,必要时做应急处理;

(十)对航经辖区水域的特种船舶及规定要求护航的船舶进行护航;

(十一)根据协查通告,核查过往船舶;

(十二)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或当巡航中获得遇险信息时,参加抢险、搜救任务,根据搜救中心的指定,担任搜救中心的搜救现场协调人;

(十三)按要求观察、记录交通密集区的船舶通过情况,跟踪了解通过该区域船舶状况,调查巡航水域不同季节渔船、定置渔具、养殖区分布情况;

(十四)其他与巡航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 巡航计划、报告和总结

第十三条 巡航工作计划

(一)广西海事局负责编制广西辖区的年度、季度等巡航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巡航工作年度计划》和《季度辖区巡航计划报表》分别于12月5日、每季度开始5日前报中国海事局;

(二)各局应根据广西海事局的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编制本辖区和港区巡航年度和季度计划,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次年度《巡航工作年度计划》和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下一季度《季度辖区巡航计划报表》(见附表一)报广西海事局;

(三)各海事处应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处的实际编制本辖区和港区巡航年度和季度、月度计划,并按其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及时上报。第十四条 巡航工作报告

(一)巡航执法人员应在本次巡航结束后及时填写《巡航工作记录》(见附表二),并递交巡航主管部门;

(二)《巡航工作记录》中“巡航纪要”栏应简要填写本次巡航完成的工作任务、参加巡航人员等有关情况;

(三)在巡航中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进行辖区巡航的,应写出《巡航报告》及时递交巡航主管部门;

(四)在巡航工作中遇下列情况,各处、局应以巡航工作简报或情况报告的形式及时逐级上报至广西海事局:

1、重大违法、违章事件,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交通事故;

2、发现上级机关要求协查的嫌疑船舶;

3、严重影响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情况;

4、巡航船舶参与的有关搜救、清污的行动。第十五条 巡航工作统计

(一)巡航工作应依据《巡航工作记录》汇总统计;

(二)各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港区和辖区巡航工作情况分别填写《内河港区巡航工作统计表》、《内河辖区巡航工作统计表》(见附表

三、附表四),《沿海港区巡航工作统计表》、《沿海海区巡航工作统计表》(见附表

五、附表六)报广西海事局;

(三)各局应将每年度的港区和辖区的巡航工作情况分别汇总统计填写上述相应的巡航报表,于每年12月28日前报广西海事局

(四)广西海事局应将上述的月报、年报的巡航统计表汇总并分别于每月5日前和元月5日前报中国海事局。第十六条 巡航工作总结

(一)各局应在每年12月28日前将本局现役巡航船舶资料和状况上报广西海事局;

(二)各局、处应对本单位巡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各分支海事局并于12月28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广西海事局;

(三)广西海事局应将上述2项分别汇总并分别于元月5日和15日前报中国海事局;

(四)各级海事机构应建立完善巡航工作档案,妥善保存巡航工作记录、巡航工作统计表及巡航过程中收集的各种声像资料、通航环境调查资料和各类巡航文书。

第五章 巡航部门及人员

第十七条 巡航主管部门为各级海事机构通航管理部门。巡航船舶由通航管理部门管理。第十八条 应按下列标准配备满足日常巡航需要的专职巡航人员:

巡航人员由巡航执法人员和巡航船船员组成。港区、辖区巡航,巡航执法人员每船应不少于2人;跨辖区巡航,巡航执法人员每船应不少于4人。巡航船舶应配备保证船舶适航的船员。具有巡航船船员任职资格的巡航执法人员可兼任船员,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船员亦可兼任巡航执法人员。第十九条 巡航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及防止船舶污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完成巡航任务及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二)在巡航过程中发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取证,按相关程序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对重大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巡航结束后将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三)完成辖区、跨辖区巡航报告,如实填写《巡航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巡航工作实行领导随船制。各局分管领导每年至少随船带队巡航2次,各通航管理科及海事处领导每季度至少随船带队巡航1次。

第二十一条 应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巡航工作统计表、巡航工作计划及巡航工作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局应建立、完善巡航人员的培训机制。巡航人员应接受搜救、抢险、清污等应急反应训练;巡航执法人员应接受专业英语、航海、搜救等专业知识和巡航技术培训。

第六章 巡航船舶的部署和调度

第二十三条 各局的监督艇均作为巡航船舶,应按巡航计划定期巡航。目前尚未配备巡航船舶的海事处,其所需使用的巡航船舶由其主管局统筹解决。

对巡航船舶不及的码头、渡口、库区等区域的巡航,可辅以海事巡察车代替,以保证巡航任务的完成。第二十四条 巡航船舶部署

各局在港区巡航水域内应根据管辖水域的具体情况安排巡航船舶值班,每天应有一艘巡航船舶保持24小时值班。第二十五条 巡航船舶调度

巡航船舶由各局通航管理科严格按照巡航计划调度。其他业务工作使用巡航船舶的,应报通航管理科领导批准。

跨辖区巡航船舶由广西海事局通航管理处统一调度。

第七章 巡航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局应建立完善巡航工作的后勤保障系统,保证值班巡航船舶能够做到及时出航。港区值班巡航船舶应在接到任务后能迅速完成出航前准备;辖区、跨辖区值班巡航船舶应在接到任务后30分钟内完成出航前准备。第二十七条 各局应建立和完善巡航船舶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巡航船舶的维修保养,保证巡航船舶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八条 巡航船舶在每次出航前应保证船舶标志、国旗、局旗完好、清晰、整洁,保持巡航船舶良好的外观形象,并始终保持参加巡航的船舶达到正常的续航能力。

第二十九条 巡航值班船艇无论停泊还是航行,每天应定时抄收气象预报,了解天气及海况。当气象条件可能影响巡航船舶的航行安全时,船长应协商巡航执法人员,根据气象条件对巡航计划及巡航路线等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上报巡航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巡航船舶及设备发生的海损事故和机损事故,应及时在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上做好记录,立即报巡航主管部门,并于巡航结束后24小时内按规定递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巡航船舶应配备巡航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及保障巡航船舶安全的相关设备。

第三十二条 巡航船舶应根据本船条件和航行水域情况与主管局、处保持有效的通信联系,并定时报告发现的问题、船位、船况、海况。

第三十三条 应建立巡航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保障巡航相关信息的传递畅通。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巡航船舶和巡航人员的安全,各巡航船舶应建立巡航应急措施,包括船舶的损害、碰撞、搁浅、触礁、失控、溢油、清污、进水、弃船、人员落水、重伤、遇海盗、消防救生、艇筏操作等应急反应程序,并应每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习。

第三十五条 巡航船舶应根据巡航区域或巡航船舶等级配备通信设备、医疗急救用具、救生用具、照像摄像器材等巡航用品和有关法律文书。

第三十六条 各局应将巡航所需各项保障费用(包括巡航船舶的燃油费用、维修保养费用、巡航设备耗材费用、巡航人员生活补助等)纳入本局事业经费中统一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对海事处的具体事项要求,各局可另行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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