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玉林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30 主页-政府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市直部门
玉市组通〔2010〕50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玉东新区工委和管委,各开发园区工委和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玉东新区工委和管委,各开发园区工委和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中共玉林市委组织部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8日
玉林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准确评鉴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的考核。为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公务员的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的工作性质进行考核。县处级领导职务(含同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下同)公务员单列考核和确定等次。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职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公务员在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是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是否有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是否真抓实干、敢于负责、情趣健康等。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对待个人名利,在执行党委、政府和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部署的坚决程度,服务意识,群众观念,以及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 “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中的德行和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
能,主要指公务员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业务素质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重点了解掌握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共服务的能力以及专业知识、创新意识;能力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重点了解学以致用、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应急处置等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学习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和创新工作能力。
勤,主要指公务员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注重考核公务员是否热爱本职、勤恳敬业,是否积极主动、注重落实,是否刻苦钻研、精益求精,是否尽职尽责、遵守劳动纪律,是否联系群众、服务基层。重点考核在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过程中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努力程度。
绩,主要指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包括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特别是在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上做出的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以及在服务基层和群众,解决复杂矛盾和突出问题的情况,行政效能建设情况等。工作实绩是考核的重点,要注重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既要考核已经取得的显绩,又要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综合分析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等各方面因素。
廉,主要指公务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重点看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是否履行廉政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平时考核是指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或主管领导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进行了解和评鉴。主要采取被考核人填写个人工作记实和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评价的方法进行。
年终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对公务员全年工作中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评鉴,原则上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
(二)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出色;
(三)领导组织能力、贯彻执行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强,勤勉尽责,主管或分管工作成绩显著;
(四)以身作则、团结协作、清正廉洁。
其他职务序列公务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
(二)思想政治素质高;
(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四)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五)工作实绩突出;
(六)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上;
(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五)胜任本职工作;
(六)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60-64分之间;
(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三)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四)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五)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六)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七)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岗,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59分以下;
(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四)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五)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七)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岗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第十一条 把年度考核与公务员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结合起来,对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的单位,按管理权限,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该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对在安全生产、综治、计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该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5%以内掌握。对在年度绩效考评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20%以内掌握;获得“良好”等次的,按15%以内掌握;获得“一般”等次的,按10%以内掌握;获得“较差”等次的,按5%以内掌握。
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人数较少的单位,由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优秀等次人数。
第三章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终考核的基本程序:考核准备、述职、民主测评、领导评价、初步确定等次、审批、反馈。因工作需要在考核过程中可安排个别谈话。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包括拟定考核实施方案、组成考核小组、对考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四条 述职。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被考核人提前撰写并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县(市、区)乡科级正职领导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突出“绩”和个人完成年初制定计划情况、工作创新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下一年工作的初步思路等。个人述职报告1500字左右。其他职务层次的被考核人按照职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总结述职,字数在1000字左右。同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县处级领导干部与其他职务序列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应分别进行。
县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前发放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各单位参加民主测评会人员参照经常性考察民主测评会参会人员的原则确定。
(三)领导干部作个人述职报告或者书面述职。
(四)参加测评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
其他职务序列的公务员民主测评的程序可适当简化,一般采取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民意测验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主评议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对象由各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因工作需要时,可安排个别谈话,以进一步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评价。采取上级评价下级的方式进行,市和县(市、区)四家班子领导对所分管或联系的各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评价,各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单位副职进行评价,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单位(科室)考核对象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以打分、写评语等形式进行。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并分别对应85—100分、65—84分、60—64分、59分以下,对评价对象直接打分。有多个分管或联系领导的,取平均分。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得分的确定。民主测评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别对应95分、80分、60分、50分。计分公式:
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95+称职票数×80+基本称职票数×60+不称职票数×50)÷有效票数
年度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得分×80%+领导评价得分×20%。
第十八条 初步确定等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考核测评分类分项和综合统计结果,对不同评价主体和不同评价档次测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年度总结、个别谈话和平时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规定比例,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在确定考核等次时,不简单以分数高低确定等次。
第十九条 审批。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考核领导小组将初步确定的考核等次按管理权限提交批准,并按管理权限提交公务员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反馈。将年度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单位及被考核的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年度考核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章 县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优秀等次人选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县处级领导职务序列公务员按照考核产生优秀等次推荐人选,联评确定优秀等次报批人选,会议讨论决定人选的程序产生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核产生优秀等次推荐人选。即由市年度考核小组按有关程序组织年度考核测评后,结合个人年度工作实绩考评、民主测评得分、领导评价、个别谈话等情况综合分析,从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中,按优中选优的原则产生向市公务员考核委员会推荐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推荐优秀等次人选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最多可按处级人员总数的30%推荐。
第二十四条 联评确定优秀等次报批人选。对由市年度考核小组推荐的优秀等次人选,通过联合评比后产生优秀等次报批人选。在评比时,原则上市直和各县(市、区)分别联评。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综治、计生和安全生产等目标完成情况,获市级以上奖励以及发展综合排名的情况,在不突破县(市、区)总体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按15—20%确定优秀等次数量。市直单位按处级职务人员总数的20%掌握,在具体评选时,按可比性对单位分类评比优秀人选。参加评选人员应填写《XXX年度创新性突出工作汇总表》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参评。在优秀人选的构成中,原则上正处级职务公务员不超过正副处级职务人员优秀总数的40%。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讨论决定。市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将经评比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优秀公务员人选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确定的考核结果,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级别;
(四)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五)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发放奖金800元,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发放奖金1500元,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备破格提拔的基本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五)公务员在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仍不能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称职;
(六)连续两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作出调整岗位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对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应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当年,公务员所在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安排2周以上的离岗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按月发放部分挂钩的制度:从年度考核备案的下月起,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其下年度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评定为不称职的,其下一年度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与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即年终一次性奖金)挂钩的制度: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年度考核奖金发放额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的100%计发;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对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成立玉林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绩效办、市综治委、市计生委等单位分管或联系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若干个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年度考核相关工作。考核小组组长由处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从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中抽调。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年度考核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改进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格局。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提任、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对提任、调任或者转任不足半年的,原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挂职锻炼、借调或外出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外出时间达到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借调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计入考核单位的考核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计入考核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由考核单位按规定发放相应的奖金,考核材料及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外出工作时间不足考核年度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借调或服务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情况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四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二)因私出国(境)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当年6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四十二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纪处分的,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四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优秀比例、不按规定进行考核,以及其他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二)不予审核备案,责令限期改正;
(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考核内容结合具体职能工作进行细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中关于县处级职务公务员优秀等次人选的产生办法,制订乡科级正副职领导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产生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玉林市委组织部、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