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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物资管理工作,实现物资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依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和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实行资源合理配置和集约化管理,降低材料采购及消耗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条 物资设备管理部门是企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物资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搞好各环节的接口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管理权限
第四条 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公司物资管理实行公司、分公司(直属项目)、队三级管理体制。
1、公司物资设备部为全公司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并对下级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能。
2、分公司(直属项目)物资设备部为本级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司物资设备部的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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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队材料室为本单位物资管理的专职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物资供应与核算工作。
第五条 物资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一)公司机关成立物资设备管理委员会 主 任:总经理
副主任:分管物资设备工作的公司领导
委 员:三总师,公司物资设备部、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技术质量部、成本管理部、安全环保部、法律事务部、纪审监察部、企业发展部、市场开发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交管办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物资设备部其他管理人员。
(二)分公司成立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分公司(项目)经理
副组长:分管物资设备工作的副经理
组 员:物资设备、财务核算、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管理权限界定(一)公司物资设备部管理权限
1、对全公司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委任、调配有参与权。
2、对全公司的物资管理工作有监督、检查、考核、通报和处罚权。
3、对全公司闲置物资,下场物资和超储积压的物资 — 2 —
有平衡调剂权。
4、对全公司贯彻质量体系和对公司《程序文件》的运行情况有审核权。
5、对全公司各单位工程材料的采购方案、渠道、合同、价格、质量等有监察权。
(二)分公司(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门管理权限
1、有向上级业务部门提出所属单位物资管理方式的建议权。
2、对所属单位的物资采购计划、采购渠道、订货合同及采购物资品种、质量、数量和价格有监察权。
3、对所属单位物资申请计划、供应计划和核算核销手续有审查权。
4、对新开工项目的项目评估和责任成本核算提供的数据有审查权。
(三)队专(兼)职材料员管理权限
1、对管理权限范围内小型料具有市场调查和采购权。
2、对工班或分承包商完成定额工程量消耗的物资有审核和监督权。
3、对超计划用料有处置权。
4、对用料单位或按工程项目核算节超有奖惩建议权。
第三章 物资部门职责
第七条 公司物资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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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物资供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审核、评价供方相应的资质文件、资料,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编制并下发公司A类物资《合格供方名册》。
3、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物资供应管理调控工作,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4、适时了解市场资源分布,掌握物资价格信息,为公司投(议)标、项目评估和物资采购、供应、核算提供准确的信息。
5、负责指导基层开展物资核算工作,及时为全公司经济活动分析收集、审核、汇总各类物资报表和资料;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6、负责全公司各级物资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知识更新,熟练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7、负责全公司周转材料的管理,及时掌握周转材料的采购、加工、使用、库存、维护和摊销情况,做好资源平衡调剂,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8、协助分公司或项目部承办紧缺物资的申请,采购和调剂工作。
第八条 分公司(项目部)设备物资部门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物资设备部门的规定、制度和办法(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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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贯彻公司《程序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级物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负责审核、评价B类物资和经授权的A类物资调查评价,经分公司(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后编制《合格供方名册》在本单位内执行,并上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备案。
3、负责本级范围内已供货的合格供方的质量跟踪和信誉评价,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和上报等工作。
4、负责本级范围内物资申请(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做好采购、供应、验收、保管和到货物资的检验试验组织工作,完善物资收发、列销和周转材料摊销手续。
5、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认真搞好项目评估和责任成本核算工作,做好过程控制和跟踪考核。制定现场物资搬运、贮存措施,搞好标识及移置、堆码苫垫、库存盘点和维护保养工作。
6、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物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验收整改情况。
7、建立项目物资供应台帐,做好限额供料和物资核算工作,按规定搞好竣工项目的下场材料盘点、回收、维护和处置工作,达到工完、料净、场清。
8、及时准确编制各类物资统计报表和质量记录,按规定要求存档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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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队材料员职责
由分公司(项目部)根据上级规定职责范围据实制定。
第四章 物资信息管理
第十条 积极主动调查了解施工项目周边地区物资信息行情,并收集整理国内各大厂家资讯、产品资源、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和价格及系数等有关资料,按《程序文件》要求,分别建立《合格供方名册》和档案。
第十一条 及时了解掌握顾客提供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生产厂家资源情况;及时掌握部分非标材料和加工改制与修旧利废的资源信息和性能质量状况;及时收集和反馈本级闲置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公司资源信息平台,定期在网上更新发布。为工程材料采购供应、项目评估和责任成本核算提供信息指导。
第五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物资部门必须在施工前依据技术部门提供的材料设计需用数量及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计划部门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准确、完整、详实的工程物资需用计划。因施工设计变更或任务调整而引起材料需要量的变化,应及时调整材料计划。
第十四条 编制物资计划时须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分别编制不同功能的物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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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物资申请(采购)计划必须经技术、计划、财务、物资设备部门会审会签,报主(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编制物资申请(采购)计划,必须考虑库存物资可利用量、加工自制、修旧利废、技术革新和节约指标等因素。
第六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为规范物资采购行为,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公司推行物资公开招标采购、询价招标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方式。
第十八条 询价招标采购和定点采购的范围为除正式招标以外的物资品种。
第十九条 物资招标采购的范围:钢材500T及以上,木材200立方米及以上,水泥1000T及以上,集中供应的砂石料5000立方米及以上,有条件的其它单项品种材料采购价值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分公司(项目部)实施招标时,应将大型(单品种价值50万元及以上,多品种合计价值100万元及以上)招标计划、实施方案及招标文件等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审批和备案,公司将根据情况派人给予指导。
第二十一条 编制招标文件参照公司范文和规定程序。第二十二条 招(议)标或询价招标采购必须在公司《合— 7 —
格供方名册》内选择供方,必须有三家以上投标人参加,做到货比三家。特殊情况下不足三家时,应报上级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询价招标和定点采购,由物资设备部门进行市场调查,通过物资设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例会研究,并形成询价评标报告或定点采购记录,经会签批准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进行招标议标采购的相应文字资料要建档保存,保存期至项目竣工后3年整。
第七章 物资采购及租赁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采购、租赁合同的起草,一般由主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其中条款内容和格式参照国家法律和《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本着“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必须遵循“先评审后签订”的程序,大型合同呈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审定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租赁合同的界定: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合同;合同金额在五万元(含)至五十万元的为重要合同;合同金额在五十万元及以上的为大型合同。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签订的合同,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或登记,以进一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合同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人员工作调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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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办理移交手续,分公司(项目部)撤并时可送交公司主管部门存留。
第八章 现场物资管理
第三十条 现场物资管理主要是做好各类物资的计划、供应、点验、保管、发放、使用、节约和核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料棚、料库和料场,做好防潮、防火、防腐、防盗等工作,确保现场物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存放的物资,必须依据公司《程序文件》的要求进行标识,并按规定做好唯一性标识的移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入库的物资必须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并需抽检、复检的物资,必须填写《检验(试验)通知单》,通知试验部门取样试验;对不需要复检的物资必须进行验证,如查验发票、材质单、检验试验报告、合格证等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验收质量合格,数量相符的物资,应及时填写《点验材料单》和《验收记录》;对质量不合格的物资须应及时填写《质量跟踪报告》反馈给供方,并作退货处理;对数量不足的部分可要求供货单位补足。
第三十五条 负责物资采购和验收业务的不得是同一人;各种进料凭证没有附点验单据的,财务部门不得进行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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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物资发放要本着“先进先发”、“先散后整”和“存新发旧”的原则。物资发放必须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需要计划,由业务部门填开发料凭证,并与领料人员当面点交签认,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工具和小型料具实行预算费用包干制办法,各使用单位(人)可自行采购,但必须建立健全实物台帐,明确消耗去向。
第三十八条 分承包商领料,必须由分承包商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材料员办理领料手续,并由本人签字方能生效,同级物资部门必须留存委托证明、领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笔迹等有效证明备案。
第九章 物资列销与核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物资列销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物资列销:分公司(项目部)对内部工程队(工班或承包个人)采用发料单和料款收据等“双单”制当日清算的办法;对项目劳务分包的采用限额发料核算表和各用料单位法定领料人签收的领(发)料单与料款收据等“三单”制的办法;业务部门每月25日备齐列销表及附表经保管员或队材料员、主管工程师或队技术人员审核后报项目主管或队领导审批签字由分公司(项目部)财务部门列销;列销表一式三份,分公司(项目部)财务、物资、自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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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赊购或购入未付款的材料应及时预点入库,实行差价点验法。
第四十一条 物资核算分为材料供应数量核算和材料实际成本构成核算。材料供应数量核算主要是依据施工图纸设计用量考核单位工程或分部(项)工程材料的耗用数量与节超情况。材料实际成本构成核算主要是对物资从购入单价、运杂费和储存搬运等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的资金核算。
第四十二条 物资核算要贯穿于物资供应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单位工程、分部(项)工程和用料单位供应核算台帐,做好“三比一算”(即比质量、比价格、比运距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每月25日前按分部(项)工程的材料消耗数量和金额(包括周转材料摊销费用和低值易耗品的消耗费用),清理、盘点、核算材料的使用情况,每月必须在项目主(分)管部门组织下召开一次专业核算分析会议,按责任成本核算管理要求切实做好核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 物资统计分析是物资管理的重要内容,按规定要求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和资料。统计报表见附表。
第十章 周转材料管理
第四十五条 周转材料的范围界定及摊销见附表。第四十六条 周转材料的购置、租赁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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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单位需要购置(加工)或租赁的周转材料必须向公司物资设备部上报《周转材料购置(加工)申请计划》或《周转材料租赁计划》报批,分公司及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的批复意见。
2、各单位实施周转材料采购或租赁时,必须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具备条件的要实施招标采购或招标租赁,以选择专业生产厂家或出租方的质优价廉的产品。
第四十七条 周转材料的调拨
周转材料在公司范围内实行有偿调剂使用制度,各项目有需求计划时,经公司物资设备部调剂闲置或下场资源,并书面通知调出单位和需用单位,调拨价格原则上按净值并考虑质量、运输等因素,如双方有疑义时报上级裁定。在周转材料交接过程中必须办理规范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周转材料的摊销
1、租赁的周转材料、按租赁合同(或协议)价款分期摊销。
2、购置或自制的周转材料的摊销标准,见附表。第四十九条 周转材料的维修
1、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及设备,对周转材料进行认真维修和保养,确保使用效率及使用安全。
2、周转材料在维修和保养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计入使用费和租赁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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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周转材料的处置
1、严禁各单位私自对闲置、淘汰或报废的周转材料进行转让和出售。需要转让和出售的周转材料必须向公司物资设备部提出书面请示报告,并严格按上级的批复意见办理。
2、报废的周转材料应由使用单位补列多余净值(扣除10%残值后),对丢失、损坏的部分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周转材料的统计报表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周转材料明细账,每季编制周转材料摊销表和周转材料统计报表,并建立周转材料资源数据库,公司汇总后定期在公司局域网发布信息。
2、各单位要对申请报告、报废处理报告和上级批复意见,及时整理存档。
第十一章 物资人员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物资管理部门须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管理人员,而且必须是专业学校毕业生或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他们的选拔任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即首先是经过机关物资设备部门的提名和考核,并经过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查同意,报公司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岗,严禁一个部门或基层领导私自调整任用的做法。
第五十三条 物资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在业务上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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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要重视人才培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未经业务培训考试和能力考核合格,不允许从事物资工作,物资人员调入和调离物资工作岗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十二章 物资监察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考核制度,对物资人员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落实好岗位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考核的主要依据是本办法及公司《程序文件》中物资工作的内容。考核的方法采取对各分公司(项目部)业务人员平时考核与专项检查(监察)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十七条 物资监察要讲事实重证据,对违反有关物资管理方面的问题,视其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1、对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物资,采用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按应招标采购而未招标采购总额的10%对单位进行罚款;同时,按已购总额的2%和1%分别对项目主要领导和物资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2、对于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反招标规定及有关纪律,向投标单位泄露机密、通风报信、损害单位利益,以及招标采购走形式或做虚假记录,要按标的额的1%-3%对其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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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同时调离其物资工作岗位。
3、•对非物资部门或非物资管理人员直接进行或干预物资采购的,对相关责任人按采购物资总额的2%-4%进行经济处罚。
4、采购当期市场同比价高的物资,对单位按材料价差的20%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材料价差的3%-5%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5、对责任心不强,且不按计划用量和进度需要采购物资,造成现场物资库存积压,对相关责任人按积压物资总额的2%-5%给予经济处罚。
6、对在物资采购中有渎职、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移交公司纪审监察部门或地方司法部门处理。
二、违反物资现场管理规定
1、因管理不善,单项材料超耗2%及以上,分部分项工程材料综合超耗5%及以上,对单位按超耗材料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按超耗材料总额的1%给予经济处罚。
2、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物资过期变质、腐烂、损坏、丢失的,对单位按损失总额的50%给予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按损失总额的5%给予经济处罚。
三、违反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1、未经批准私自购置(加工)或租赁周转材料的单位,按购置(加工)总额或租金总额的10%给予经济处罚,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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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主管领导和物资负责人给予总额2%-3%的经济处罚。
2、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出售周转材料的单位,按其原值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按其原值总额的2%-5%给予经济处罚。
四、违反物资购销和租赁合同管理规定
对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损失额3%-5%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纪审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违反物资报表管理规定
对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不报或上报数据不准确的,每次给予100-300元的经济罚款。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相应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还要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的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物资管理办法》(司物资[2007]66号)及《物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司物资[2008]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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