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镇原县最新人事任免”。
镇办发„2011‟ 号
中共镇原县委办公室 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原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
《镇原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镇原县委办公室 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
镇原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机编发„2010‟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而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实时监督、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为平台,以编制使用核准为主要手段,以部门配合制约机制为必要条件,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审批的机构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的重要标志,编制证分“在编”编制证和“非在编”编制证两种形式。编内人员使用“在编”编制证,编外人员使用“非在编”编制证。持证人员自然减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注销或重新核发编制证。临时人员一律不核发编制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提供信息共享平台;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证》,并及时作出变更记录;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指标;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对《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年检,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组织人社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进人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录用(聘用)、调配、安置人员;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记录,确定相关人员工资待遇,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出编记录和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
管理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在编人员信息库”和“非在编人员信息库”,县机构编制部门建立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
第十六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完成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动或职务发生变动时,所在单位凭任职文件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及时变更“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和《机构编制管理证》相关信息和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工作人员调出、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减员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在“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中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出、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后,所在单位或本人应在30日内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注销或重新核发编制证。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出现空缺时,优先从本单位非在编人员中按规定程序递补列入。非在编人员通过递补、离退休、提前离岗、调配调整、自然减员
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充分发挥“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严格把关,认真督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机构编制工作 实名制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 送: 县人大、政协、武装部办公室。
中共镇原县委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