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_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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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商改字〔2008〕14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

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12个试点县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为引导我省商贸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尽快形成一批主业经营突出、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从而在引领市场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按照省领导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商贸企业的申报工作,于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和申请表(见附件)报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

1议,请及时与商改处联系。联系人:鲁伟、张红平,联系电话:0551-2831488、2831383。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表(商品交易市场)

2、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表(连锁经营企业)

3、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表(百货零售企业)

4、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表(餐饮企业)

5、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表(物流配送企业)

6、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表(综合性商贸集团)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流通企业 认定 办法 通知

抄:厅领导、商改处,存档

安徽省商务厅办公室2008年3月21日印发

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流通业发展,引导流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流通企业,是指销售规模、盈利能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处于本省同行业领先地位,管理和技术水平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能够带动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流通企业。

第三条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四条申请认定省重点流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企业总部注册登记地在本省境内;

(二)依法经营,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市场知名度;

(三)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省同行业前列;

(四)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

(五)经营管理运用现代流通技术,并处于本省同行业前列;

(六)申请前连续2年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重点流通企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类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在50亿元以上,商品批发交易辐射全国或者商品主要产销区,交易价格在本省同行业具有影响力,建立网上信息发布或者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和健全完善的商品预赔和责任追踪制度。

(二)连锁经营企业具备健全的连锁经营网络,连锁经营门店达到 10家以上,年销售总额在5亿元以上,综合运营、物流配送、商品采购和信息管理等核心技术突出,经营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高。

(三)百货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硬件设施和企业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四)物流配送企业建立了跨区域、辐射力强的物流运作网络,采用了仓储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做到装卸搬运机械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初步实现电子提单、货物跟踪等现代物流服务功能。

(五)餐饮企业经营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直营连锁店数量在5家以上,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食品卫生、消防、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综合性商贸集团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企业利润和税收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

省重点流通企业的类别及其认定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重点流通企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四)审计机关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前2年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申请前2年企业纳税证明;

(六)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期信用状况证明;

(七)企业发展战略;

(八)企业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认定省重点流通企业的单位,在申报期内向注册地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的省重点流通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市商务局在20日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商务厅。

第八条省商务厅受理申请后,在30日内组织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评审委员会,采取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九条省商务厅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省商务厅公众网上进行为期2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认定为省重点流通企业。

第十条省重点流通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一条省重点流通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研究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省商务厅每年对已经认定的省重点流通企业进行考核。每年3月底前,省重点流通企业将本企业上年主要经济指标和年度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

经考核,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省政府批准,取消省重点流通企业的称号。

第十四条各市和有条件的县也要从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保障民生、稳定物价、加强调控等大局出发,建立省、市、县三级重点流通企业培育体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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