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村级廉政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岗位廉政风险评估管理”。
新乐市村级廉政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规范村级廉政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工作,实现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向农村延伸,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河北省委《关于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是全市160个行政村。第三条 村级廉政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预警纠错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村级廉政风险评估管理,就是对全市各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他从事村务工作的人员在开展村务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有效管控和化解村级廉政风险,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第二章 廉政风险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办)成立村级廉政风险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作为常设兼职机构,负责
村级廉政风险评估管理的统筹规划、分层指导、全程督查、绩效考核。
市纪委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乡镇村级廉政风险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乡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各乡镇纪委书记担任,财经办、组员办、社保所、民政办、信访办、农经站、计生办、民政办等主要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廉政风险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乡镇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各乡镇纪委书记兼任。
各乡镇村级廉政风险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村级廉政风险评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村级廉政风险评估
第七条 村级权力廉政风险岗位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八条
村级权力廉政风险岗位等级的划分
村级权力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坚持“以权找岗,以岗定险,以险定级”的原则,根据权力的集中程度、使用频率的高低、发生腐败问题几率的大小,来确定廉政风险岗位的等级。A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权力高度集中、使用频率高、风险点多,发生腐败问题几率大的岗位;B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权力相对集中、使用频率较高、风险点较多,发生腐败问
题几率较大的岗位;C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权力相对不太集中、使用频率较低、风险点较少,发生腐败问题几率较小的岗位。
第九条 村级权力廉政风险岗位等级的评定
村级权力廉政风险岗位等级的评定。(1)自查自报:召开支村两委班子会,根据清理核定的本村职权以及村权的集中程度等情况,研究确定廉政风险岗位的等级报乡镇纪委审核;(2)群众评议:乡镇纪委通过民主评议代表等渠道和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归纳整理后报市纪委;(3)组织审定:市纪委根据各乡镇纪委自报、群众评议情况,参考信访举报、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工作中有关情况,最终审核确定。
村级权力廉政风险岗位等级原则上三年一评定。对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权力变化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定风险等级,报市纪委审核备案。市纪委根据掌握的有关信访举报、案件查处、民主评议、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某些B、C级或降低某些A级廉政风险等级的,提出调整建议后,有关村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做出调整。
第十条 村级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廉政风险评估报告书制度。各村每年初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查找廉政风险活动,填报《廉政风险评估报告书》,A级风险岗位每半年,B、C级风险岗位
每年年末,对评估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写出自查报告。A级风险岗自查报告报市纪委备案,B、C级风险岗自查报告报乡镇纪委备案。
(二)实行廉政风险防范承诺书制度。各村支村“两委”班子成员及承担村务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要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责,针对廉政风险等级,向乡镇纪委签订《廉政风险防范承诺书》,纪检监察机关每半年对A级风险岗位,每年对B、C级风险岗位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在此基础上,每半年通报一次有关情况,分析廉政风险形势。对问题多发、廉政风险较大的村,下发廉政风险预警书,并限期整改。
(三)实行廉政风险督办书制度。对群众反映A级廉政风险岗位人员的信访举报,纪检机关都应进行督办并初核。
(四)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各乡镇纪委每半年组织对A级廉政风险岗位开展民主评议,每年对B、C级廉政风险岗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对位列全市各类评议结果后五位的村,市纪委将开展重点巡视巡查。
第十一条 市纪委、乡镇党委、乡镇纪委、村监会等各级监督监察部门和组织,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针对廉政风险的不同等级,制定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不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村级廉政风险评估、落实廉政风险分类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区分情况,追究所在乡镇和该村有关人员的责任。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务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村级廉政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市纪委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201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