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保密_浅谈公文保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42: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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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文保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保密法》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机关公务人员的应尽之责。当前,全国保密形势很严峻,每一个统计调查工作者切不可掉以轻心。希望大家在思想上重视,认识上提升,行动上谨慎,防范上严密。

1.日常保密防范

一是加强对涉密数据的管理。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各项保密数据严防死守。

二是加强对涉密文电的管理。严格按照《保密法》和有关规定,做好收发文办理中的保密。

①无论以何种形式发送,凡标有密级的公文,都必须由办公室收发员登记、编号;直接送达的公文,收文人员必须签名登记。

②发送密件应在信封上注明密级,绝密件应在信封上加贴封条。③利用传真机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传输。

4.《统计法》中的保密规定

第八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保密工作无小事。在传统办公手段和媒介交流情况下,保密还是有形的,在信息网络时代,我们对保密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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