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_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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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路养护机制,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庆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宁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建设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并经组织验收认定的连接县城与乡镇的县道、乡镇之间的乡道和通行政村的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遵循 “ 政府领导、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 ” 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坚持“两统两分三为主”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交通局负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村组配合,三级联动,齐抓共管。

第七条 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委托县乡道路管理站行使农村公路和管理职责,县乡道路道路管理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县交通局及县乡道路管理站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县道、乡道新建、大中修、改建工程,负责县道、乡道、村道养护质量的考核,保证工程质量;

(2)制定落实县道、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确保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3)监督指导乡道及村道的养护工作;(4)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5)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加强对乡镇公路管理所软硬件建设和组织领导,积极支持公

路管理所开展各项工作,努力提高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及公路管理所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2)筹措乡道和村道公路建设养护资金;(3)负责村道养护质量的考核;

(4)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5)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5里配1名农民养路员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所需养路员,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桥涵及防护设施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等。

第十条 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是: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规范设计,程序施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

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县公路管理部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全且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先通后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县交通局在县政府指导下,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为基础,制定本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报市交通局批准。建立县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并根据建设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优先建设农村公路,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要与城镇建设相结合,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要与保护耕地相结合,少占耕地;要与山、水、川、田、林综合治理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灵活选用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大填大挖。结合我县实际,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技术标准和基本要求:

(1)县道达到三级(含三级)公路标准,路基宽8.0米以上,硬化路面宽7.0米以上;

(2)乡道达到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6.5米,硬化路面宽5.0米以上;

(3)村道达到《甘肃省村道公路技术标准》双车道标准,路基宽6.5米;

(4)沥青路面表处厚度不少于3厘米,基层厚度不少于15厘米,垫层厚度不少于15厘米。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核心村道建设要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交通局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据本区域规划或项目库资料,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县道、乡道和核心村道设计由县交通局妥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路设计部门编制,其它村道采用简易设计,由县交通局编制,均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十五条 凡国投资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规定衽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施工许可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程序施工,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质量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凡在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中涉及的占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组用公留地兑调解决,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的,属地乡镇应当予以大力支持和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县交通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工作。县乡道路管理站制定年度公路养护计划、养护方案,报县交通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全县公路养护管理,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当坚持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抓好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环节的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要求: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桥梁及边沟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二十二条 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以属地管理方式进行。

(1)县乡道路管理站负责具体组织所属道班实施县道养护、乡道大中修。按照定里程、定人员、定等级、定工资、定任务的办法,组织养护工人开展日常养护工作,并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养护和管理,乡镇公路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乡镇人民

政府应根据本乡镇的实实施本乡镇公路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并指导本乡镇、村、组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公路管理所在业务上受县县乡道路管理站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县乡道路管理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臵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沿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二十四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 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臵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设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工作,由县乡道路管理站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路树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交通局主管全县县、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交通局路政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

(3)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4)审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事宜;

(5)审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7)为查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爱护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及公路附

属设施。县公安、国土、建设、工商、水利、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有责任协助县交通局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挠。

第三十一条 依据《公路法》规定,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2.0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利用。村道按有关规定或村规民约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县乡公路。因修建工程设施须临时占用、利用县乡公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交通局路政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挖掘县乡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道15米、乡道10米,村道5米为建设控制区。

(一)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乡道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范围内批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二)现有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改建、重建、扩建,需要新建的必须在控制区范围外选址。

(三)对确需在公路两侧建设中心村、农村开发区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制定出相应的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并在规划审批建设前应征求县交通路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未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广告、牌匾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设臵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在县乡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县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报县交通局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跨越、穿越县乡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临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交通局路政管理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证公路畅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护公路、公路桥梁的安全,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以及在公路两侧不少于十米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抽)沙、采石(矿)、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开山放炮等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县乡公路沿线的厂矿、加油站、沙(石)场等因车辆通行需增设交叉道口的,必须报经县交通局路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设臵。

第四十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县乡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交通局批准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交通局按农村公路规划制订年度计划,逐级上报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落实专项补贴。资金不足部分,县乡道由县财政解决,村道由乡镇、村自筹解决。

第四十三条 县道养护管理资金来源:拖拉机农用三轮

车养路费县留部分;汽车养路费中用于县道公路补助的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十四条 乡道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资金;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十五条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资金;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村民通过 “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债资金、交通规费、财政资金等国投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要建立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和使用。县交通局每年按公路养护管理规定标准编制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预算安排。县财政按年初预算将养护管理资金拨至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按照使用计划进行支付。

第四十八条

已列入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且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管养补助标准为:县道7000元/年公里,乡道3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不足部分由管养责任单位筹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挪用、侵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损坏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标志的,由县交通局路政办或本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阻碍正常建设、养护作业,致使建设、养护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阻碍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养护公路,致使养护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侮辱、打骂正常养护作业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至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和恢复原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清)除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臵者负担。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四十条规定的,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交通局每年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纳入年度各乡镇目标责任制管理。县乡道路管理站每季度对全县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县交通局。

第四十九条 县交通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责任单位,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2)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3)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4)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5)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

(6)农村公路养管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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