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41: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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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有关问题应用解释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施行以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不断就有关问题如何执行事宜向省厅请示和咨询,有的执法行为已在行政复议和诉讼当中产生异议,给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带来诸多不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在执行中更具有操作性,现就长期以来所存在的问题做出应用解释,请参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应用解释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件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有关问题的应用解释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以来,对依法管理土地起到了重大作用,但还存在不够具体的地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法规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做出应用解释的规定,现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何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土地登记涉及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相邻人拒不指界或指界后拒不签字问题的处理

1.有正当理由或者依据的可暂缓登记或不登记; 2.所登记的土地权属清楚,使用合法,而相邻人所提出的异议没有正当理由和依据的,按放弃民事权利和默认界址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实地确认土地权属界线,办理土地登记;

3.相邻人的用地行为或者提出的理由违法违规,或者用地合法而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在不配合土地调查时,按无举证权处理,不影响本宗地的土地登记;

4.一方相邻人只对相邻一方的界址举证,无相邻人的不实施签字手续。

(二)关于村委会不签字的处理

土地权属清楚、使用合法,村民委员会迫于暴力威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敢履行签字职责的按放弃权利处理。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核实情况,注明原因,按实地或合法界址确认土地权属界线,办理土地登记。

(三)关于其他土地权利和有关情况的注记

办理土地登记可以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上注记相关的内容。

(四)关于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有效性

1.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可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出具的土地权属材料,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认有效后使用。

2.国家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时,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出具的宅基地有偿使用手续(凭证),可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五)关于土地登记的通告和公告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初始土地登记需要通告和公告。变更土地登记不适用通告和公告。

土地登记的分类按《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区分。

(六)关于名称变更土地登记

办理名称变更土地登记,原土地权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相应登记机关或批准机关的名称变更证明;原土地权利人是个人的,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的姓名变更证明。

(七)关于供地和拍卖土地的办理

行使供地审批权,应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一并适用。

办理经拍卖机构拍卖的土地登记,应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拍卖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并适用。

(八)关于抵押土地登记

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抵押金额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持抵押合同等材料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注销抵押土地登记时,须由抵押权人出具注销土地抵押登记的证明。

(九)关于土地登记中对土地争议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

处理土地争议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原则。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按土地争议处理;有违法行为的(宗地),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不得按争议处理。

争议的一方(宗地)有违法行为的不影响另一方(宗地)的登记;四邻的一方界址有违法情节的,不影响其他方界址的确认。对于有违法情节的一方界址可酌情处理。

当事人对土地争议所达成的协议,违反《合同法》等规定的无效,应按合法界址确认。

(十)关于注销土地登记 经告知,土地权利人仍不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可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已生效的司法文书等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十一)关于补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土地权利人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声明原土地证书废止30日后,持申请书和媒体声明申请补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

二、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的区分和村民、户型的确认

(一)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区分

原有宅基地是指原土地使用者自已使用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是指闲置两年以上的原有宅基地、他人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均按《土地管理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村民和户型的确认

1.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的人。已经办理户籍农转非或者户籍迁出本集体的,不再是本集体成员(村民)。

农村村民户是指父母身边留一子或一女,包括子女成家后再有子女。再有成年子女需要分户的可另行申请宅基地。

不属本村村民的不得在本集体申请农村宅基地。2.回乡落户是指在外工作人员退职后将户籍迁回本集体,但也必须在具备上述户型分户条件下方可另行申请宅基地。

三、非法转让和占用的土地类型及有关处罚

(一)本《办法》中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类型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二)擅自占用耕地建房作为农村宅基地的,除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外,也可以根据情况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四、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处理

非法批准宅基地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处理。其中符合规划和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可依法补办宅基地使用手续。村干部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均按此款执行。

五、擅自改变宅基地现状的处理

连续使用的老宅基地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又擅自扩占相邻零星空闲地,不妨碍相邻关系又不便拆除的,先按现状登记,超过规定标准的,注记多占面积。因新村建设等原因,变动该宅基地时一并处理。

六、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没收地上建筑物应按规定交财政部门处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可配合财政部门处理。处理方式可以拍卖或者评估作价,也可以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处理机关组织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七、对以上内容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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