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_现代农业的特点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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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府发[2008]82号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市农业灾后重建工作,努力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国家、省、市的相关灾后重建系列政策措施和意见精神,结合都江堰市农业产业化及现代农业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灾后投资农业重大项目优惠政策

(一)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企业积极参与农业恢复重建,投-1-

资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品档次。支持农民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以资源换资本,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产品、技术等要素入股,同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接机制,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二)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在规划、环评许可的前提下,投资者可在初具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投资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储藏项目。

(三)凡列入政府灾后重建农业规划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优先解决用地。因项目建设需要,地价可以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最低标准,享受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扶持政策。

(四)对列入政府灾后重建农业规划的重大农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采取先征后返,专款专用,用于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扶持政策。

(五)采用规模化土地流转方式发展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的投资者,规模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经依法报批后,可按流转面积的5%配套建设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管理、服务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其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免收相关费用。在规划、国土、环评许可的情况下,如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修建永久性固定建筑物的,可按项目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原则,按-2-

相关程序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同时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流转规模面积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产权流转,市国土部门为投资者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市房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颁证。

二、灾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

(一)鼓励龙头企业加大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对龙头企业实施的列入政府灾后重建农业规划的项目采取项目业主自筹50%,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帮助解决其余建设资金的方式,对建设贷款资金采取贴息补贴,实行贴息3年。对我市重点龙头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地震后产生的利息由政府补贴50%,贴息1年。

(二)对已恢复生产的都江堰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属自备水源的免收水资源费。

(三)全面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灾后重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农业项目的企业,经批准,可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批准,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3-

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粗加工取得的收益,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6、被都江堰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新办农产品加工项目和高科技农产品加工项目的企业,在2011年前缴纳的各种税收,由市财政按地方所得全额返还给纳税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四)加大灾后我市农产品品牌宣传力度,对在国内外主要媒体上连续进行农产品品牌广告宣传报道的企业,年广告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可按广告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予以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四川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予以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功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的企业,分别予以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4、5万元。

(五)鼓励灾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迁入工业集中发展区,迁入企业享受本意见第一条第三、四款的优惠政策。

三、灾后发展规模化产业基地的优惠政策

(一)建立灾后发展规模化产业基地激励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企业采取土地流转形式,自建标准化、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政府灾后重建农业规划的优势产业基地进行奖励,规模在500亩以上的,经市财政局、农发局和有关乡镇验收后可按每亩100元进行奖励。

(二)鼓励土地流转。流转规模在100亩(含100亩)至1000亩,年租金在600斤大米/亩以上,且流转期满三年的,财政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100亩至500(不含500亩)的,每亩奖励50元;500亩至1000(不含1000亩), 每亩奖励80元。流转规模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成都市按统一政策奖励,其中1000亩至2000亩(不含2000亩)的,每亩奖励100元;2000亩至3000亩(不含3000亩)的,每亩奖励150元;3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

(三)对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加工项目所在区域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优先配套,对粮食产业采取由政府补贴种子、化肥、农药等,连续补贴3年。

四、基础设施投入奖励政策

(一)对投资农业、林业产业化标准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业主,流转土地规模在100-500亩的按其基础设施投资成本的10%实施补贴,流转土地规模在500-1000亩的按其基础设施投资成本的15%实施补贴,流转土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按其基础设施投资成本的-5-

20%实施补贴。

(二)农业规模经营园区外的基础设施,由市、乡镇按照有关规划,根据业主生产经营需求优先进行配套建设。

(三)对业主投资兴建农业生产基地和试验示范基地,免收道路的接口费及水资源费。

五、其它

(一)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专题审定的方式予以确定鼓励和支持政策。

(二)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省、市有关的优惠政策出台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农业灾后重建扶持政策△意见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12日印 校对:唐庆(共印240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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