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_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40: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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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

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审批的《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搞好我省生态移民工作,规范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与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我省生态移民项目建设的意义

自1998年我省实施退耕还林工作以来,全省森林覆盖率由退耕还林前的30.92%增长到37.26%,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也因我省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使居住在陕北偏远地区、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陕南秦巴高寒山区等群众赖以生存的土地大幅减少。这些地方基础条件差,群众居住分散,开发建设代价高、成本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潜力小,最有效、最实际的途径就是实施生态移民搬迁,改善他们基本的居住、生产、生活等条件,帮助他们开拓新的经济发展途经,降低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密度,减少人类对林草植被等破坏,促进林业生态自然恢复生息,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

对这些居住边缘地区、交通不便、山大沟深、缺水少电、土地瘠薄、资源匮乏、生存条件恶劣等基础条件较差、当前经济发展困难和长远解决生计无望的退耕农民开展生态移民,是我宣传和动员工作,对需要实施生态移民的群众,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做到移民户愿意迁出,迁入地愿意接收,不能搞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

3、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稳妥解决退耕移民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作为重点,采取由易到难,由近及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移民搬迁。要区别轻重缓急,优先搬迁边、远、偏、散地区和生存条件相对恶劣、受自然灾害威胁的退耕还林群众。

4、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和体现退耕农民真实意愿,建设成果要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切实维护退耕农民在项目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搬一户安置好一户,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5、坚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把生态移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村产业发展、县域经济发展、农村生态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效。

三、生态移民项目实施范围

生态移民项目实施范围为纳入规划的全省10市78个县(市、区)开展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退耕农户,重点解决毛乌素沙漠、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和秦巴高寒山区等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自然资源匮乏地区的退耕农户生态移民问题。

四、生态移民条件及安置方式

(一)迁出条件

3、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较好或经过努力能解决的地方。

(三)安置方式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就地安置为主,可灵活采取集中安置或者插花安置的方式。在陕北地区以集中安置为主,插花安置为辅;渭北旱原地区以小型集中安置为主,辅之插花安置;陕南秦巴高寒山区要充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在安置地点的选择中,要注意与扶贫搬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农村产业发展、小城镇建设、移民新村建设等各类移民项目相衔接,妥善解决生态移民的“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五、生态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以移民居住房建设为主,根据迁入群众实际需要,可适当安排建设基本口粮田、通村道路、通讯供电、人畜饮水、文卫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1、居住房建设工程。生态移民住房建设提倡统一规划设计,结构形式要考虑当地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居住习惯,以经济、实用、美观为宜,不强求采取统一形式。

2、住房面积、建设标准及功能。(1)人均建设住房原则按15-20平方米、户均60-80平方米安排。在农民自愿、经济允许条件下,可以适当增加建设面积。(2)住房建设标准应以经济、实用为原则,不得增加无实际使用功能等附加建筑。(3)在功能上应该满足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和家庭经营的基本要求。

3、基本口粮田。通过调剂或新建,使移民群众达到当地人

门衔接、配合,统筹安排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要按照《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编制本县(市、区)生态移民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在经批复的当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规划任务范围内,在充分征求退耕农民意愿和做好生态移民群众调查摸底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合理确定生态移民任务,编制该县本区域、近年度生态移民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需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同意开展生态移民、落实配套资金承诺函。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县上报的生态移民任务进行汇总、平衡,并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以市为单位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批。经省发改委审批的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是上报年度建设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建议计划的基础。

(二)计划的申报和下达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上联合下达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在经审批的生态移民建设实施方案项目范围内,提出分县(市、区)年度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建议计划,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财政厅。根据国家年度任务安排意见,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联合下达到各市、县,省财政厅按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三)生态移民项目实施

管县长任组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生态移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指导和组织协调, 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生态移民实施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态移民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任务的完成。

(二)宣传政策,核准对象

要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和重点,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切实做好移民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提高退耕农民参与移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把好移民对象的申请关、审核关,对愿意移民的群众进行登记造册,落实移民任务。对移民户现住地的客观条件、经济现状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建卡建档,并进行拍照和录像。同时,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落实迁入地的房建土地及耕地,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

(三)强化管理,明确责任

一是生态移民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由省上审批,单项工程设计按有关规定的限额审批;二是要严格资金管理和审计制度。移民安置资金要建立专户,严格实行报账制,保证专款专用;三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及工作经费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四是实行工程建设法人制和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追究制,市、县(区)、乡(镇)主要领导对移民安置负全责,对工程任务不落实,监管松懈,造成质量等事故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五是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实行检查验收结果全面负责制和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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