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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解析
流转总则。一是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二是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四是森林资源的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埋藏物。五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出让方必须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六是森林资源流转主要采用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七是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后,该森林、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在流转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也随之一同流转。八是林地使用权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九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受让方采伐林木时,应按照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以流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一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使用权;二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林地的使用权;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不能流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流转:一是森林资源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二是未取得林权证书的;三是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收、征用的林地;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林地;五是在规定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林地开发治理的;六是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评估公示。集体或个人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及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流转是否经过合法程序评估,由其自主决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流转合同。森林资源流转,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流转双方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和住址;二是森林资源的四至界限、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林产品常年产量;三是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四是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五是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六是违约责任;七是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八是争议的解决方式;九是流转的森林资源的四至界限平面图和流转时的资源现状分布图;十是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材料。申请流转森林资源,应向区林业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是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二是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是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四是森林资源权属证明;五是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六是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七是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林业局自受理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