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公司二十条训诫0111_公司纪检方面的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38: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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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二十条训诫

为加强企业廉政建设,规范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在正常轨道上进行,从企业人、财、物、购、销、存和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需要,特制定本训诫。

本训诫自签字之日起一年有效。

第一部分

管理人员廉政自律原则

一、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公司系统以外的企业兼任职务;不得从事与企业有业务关联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

二、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在执行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占用公共财物、挪用公款;不准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贿赂。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同时报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准在工作交往中以任何名义或变相形式接受合作企业、供应商、广告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旅游同业、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等;对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等应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如实上交。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同时报纪委,依规定追究责任。

四、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交往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接待和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娱乐健身活动;不准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未经上级公司批准,一律禁止用公款购买各种会员证。若有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

五、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向业务合作单位吃、拿、卡、要。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

六、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不准利用职权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买卖股票,包括原始股、认股权证或证券投资基金。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四大价值,忠于职守、克己勤政,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任人唯亲。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触及法律的,报相关司法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部分

人事管理廉政原则

八、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司招聘调入、加薪晋级等人事制度。办理过程必须材料齐全、程序规范。所有违规的人事办理一律无效,并追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九、公司严格执行公务回避原则。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安排自己的亲属工作;任何属于回避关系的亲属人员,一律不准安排在同一部门(包括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机构)工作。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

第三部分

财务管理廉政原则

十、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借款,必须严格按照资金审批权限,报上级公司批准。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公款公物的管理、使用规定。不准将公物挪为私用;不准无偿占用公共财物;不准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公款借于与公司没有支付义务的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

十二、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因公差旅费、应酬费、移动电话费等一切费用开支,按相应的标准报销。在酒店接待消费,应事先报批,不准随意签单转账。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及负责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

第四部分

项目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政原则

十三、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严禁利用工程发包权、签证权、验收权等谋取私利。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

十四、凡需要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而将工程发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招投标过程须公平、公正,不得泄露标底或暗箱操作。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公司所有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按照设计的工程图纸和计划施工,工程施工中严禁随意变更签证。若确因工程变更需要现场签证的,必须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现场管理人员会签、把关后方可变更。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

十六、施工过程中严禁随意指定工程材料品牌,品牌的选定必须经过相关工程、预算等人员的认真了解、调查,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材料,并报请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方可使用。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七、严禁随意签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须经过两人以上现场认真核实、达到工程要求后方可施工、签字、验收。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

十八、严禁不经核查确认工程量现场签证单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经过两人以上人员现场认真核查后方可签字。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

十九、严禁擅自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园区零星工程整改,开工前必须先请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

二十、严禁私下从事工程介绍、承包等影响公司利益的活动。违反规定的,一律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开除。

本训诫由总经理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签订,由公司纪委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签字确认: 总经理:

中高层管理人员:

(注:本训诫一式三份:总经理、中高层管理人员、纪委各执一份)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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