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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用于扶持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扶持范围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用于土地流转租金银行贷款贴息、规范化建设扶持、合作社业务培训。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本市范围内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为宗旨,原则上要求社员10人以上,带动农户在15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明显。
(2)产业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在当地农业产业中所占比例较大。
(3)产权明晰,管理民主,财务制度和收益制度健全。(4)要有专职人员、固定办公场所、相应办公设备。第五条
扶持内容和标准 1.土地流转租金贴息
(1)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农民土地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在银行贷款30万元以上。
(2)只给予贷款当年适当贴息。
(3)贴息标准按当年银行基准利率计算。
2.规范化建设(实行百分制,得分在80分以下不予奖励)(1)组织机构建全。(12分)(2)统一品牌,标准化生产。(15分)(3)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6分)
(4)实行一人一票制,盈余按交易量返还60%以上落实民主管理制度。(26分)
(5)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非成员收入20%以上。(21分)3.合作社业务培训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中每年划拨出20%的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500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每年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第七条
资金使用程序
1.对要求扶持的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后,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2.对县区上报合作社的申请材料,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考 2
察审核,市政府主管农业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后,送市财政部门下发资金。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内资金,必须做到当年预算,当年列支,不得跨年度使用,每年12月底前,以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文,资金直接拨付到扶持单位。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使用试行公示制。第九条 合作社必须自觉接受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对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今后5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