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工程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
一、申办条件
依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合法发票,经原主管机构核准,按照下列规定退回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含70%)的,按照实际使用量,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未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原缴款单位可向我局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手续。
二、办理流程和时限
1、即到即办;
2、由建设局办事大厅()号窗口收验退款申报材料;
3、经建设局加具意见后,退款企业到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三、提交材料
1、《东莞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及申请退还审核表》(一式三份);
本表在预缴散装水泥资金时,可由缴款单位自行从网上下载(网址:),填写相关内容后,到建设局办事大厅()号窗口办理《预缴填报表》的签名手续后,凭本审核表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缴款。
2、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购买的用于该建设工程中的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件的合法发票;
3、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票据;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四、法律依据
1、《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2号,1997年3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5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修正);
2、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
3、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材字[199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