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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BM104.010-2012
吉林石化公司承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压特种设备管理,依据国家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承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
第四条 承压特种设备的设计、采购、安装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承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作业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范围内操作承压特种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机动设备处是承压特种设备的主管处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承压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标准、法规;
(二)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承压特种设备使用、检验、改造、维修、报废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审批承压特种设备检验计划;JHBM104.010-2012
(五)负责组织开展承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六)负责制定公司承压特种设备事故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负责组织、参加承压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公司生产技术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承压类特种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工艺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二)参与公司承压特种设备事故救援预案演练;
(三)参加承压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调查。第八条 公司安全环保节能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
(二)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公司科技与规划发展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技改和新建项目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选型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商务管理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竣工验收、资料交接等工作。JHBM104.010-2012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其它承压特种设备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负责办理承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参与承压特种设备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四)负责编制承压特种设备检验计划,报机动设备处审批,并组织计划实施;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承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六)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压特种设备事故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负责组织、参加本单位承压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三章 锅炉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以下三种锅炉:
(一)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所属管道;
(二)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1MW;额定出水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热水锅炉;
(三)有机热载体炉。JHBM104.010-2012
第十四条 锅炉设计、制造、安装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安装单位应于安装前到设备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第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于锅炉投入使用前搜集齐全锅炉制造、安装资料,并应于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到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以下锅炉技术档案:
(一)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地点)、竣工图、使用证;
(二)检验资料(上次内部检验报告;一个内部检验周期的外部检验报告;耐压试验报告);
(三)安全阀校验报告或延期校验审批报告(可单独装订成册);
(四)安装、修理、改造资料;
(五)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锅炉使用单位定期进行更新补充完善锅炉技术档案,各项记录要及时准确。
第十七条 锅炉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第十八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锅炉使用单位应立即停炉:
(一)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能见到水位;JHBM104.010-2012
(二)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且放水后仍不能见到最高可见水位标记;
(三)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导致锅炉不能进水;
(四)水位表或安全阀失效;
(五)设置在汽相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六)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七)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的情形;
(八)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执行《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并按操作规程定期排污。
第二十条 锅炉修理和改造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第二十一条 锅炉重大修理,是指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
锅炉重大修理或改造,施工单位需编制施工方案,经车间、工厂机动科、工厂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锅炉修理改造单位需到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告知手续,重大修理或改造的施工过程,须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JHBM104.010-2012
用。
修理改造单位应于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办理存档。
第二十三条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运行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锅炉运行检验一般每年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一次。
内部检验报告应保留至锅炉报废。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编制锅炉年度检验计划,并通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系统上报机动设备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锅炉停用,锅炉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管理审批单》,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同锅炉使用证一起交机动设备处备案,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锅炉需要内部检验。
停用(备用)锅炉须采取防腐措施。
第二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选用、安装、使用锅炉主要安全附件。
第二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对新安装锅炉和检修后锅炉的安全阀进行校验。
控制式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检验和开启性能试验。JHBM104.010-2012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较验一次。检验的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和密封性等。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阀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现场校验困难或安全阀修理后,可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整定压力调整和密封性试验。安全阀校验合格后加锁或铅封。
第二十九条 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严禁解裂安全阀。
第三十条 存在严重缺陷没有修复价值的锅炉应予以报废。
锅炉报废后,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管理审批表》,经机动设备处审批后,到技术监督局备案注销,并删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系统相关数据。
第四章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压力容器分为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 力容器(罐车和气瓶)。
第一节 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除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JHBM104.010-2012
(一)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
(二)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三十三条 超高压容器应执行《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应执行《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应执行《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三十四条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 540 MPa 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腐蚀介质,应限定腐蚀介质含量,或增加防腐措施。
安装单位安装压力容器前到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申请安装监检。
第三十五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搜集齐全制造、安装资料,并于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地点)、竣JHBM104.010-2012
工图、使用证;
(二)检验资料(上次全面检验报告;一个检验周期的年度检查报告;压力容器延期检验审批报告;耐压试验报告);
(三)安全阀校验报告或延期校验审批报告(可单独装订成册);
(四)安装、修理、改造资料;
(五)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定期更新完善压力容器台帐,记录要及时准确。
第三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二)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运行中重点检查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JHBM104.010-2012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进行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实施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检查记录输入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系统,并打印书面报告,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年度检查报告至少保留一个定期检验周期。
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使用超过20年,使用单位拟继续使用,应委托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安全评定,检验或安全评定合格,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压力容器停用,使用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管理审批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压力容器使用证一起交机动设备处备案,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压力容器需要检验。
第四十四条 使用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进行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JHBM104.010-2012
对A、B类对接接头焊缝的补焊。
第四十六条 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十七条 压力容器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
第四十八条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需要到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应于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五十一条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新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 540 MPa 材料制造的球形储罐,一般应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
定期检验报告应保留至设备报废。
第五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每年10月20日前通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系统将压力容器定年度期检验计划报机动设备处审批。JHBM104.010-2012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临时需检验压力容器,各单位每月25日前通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系统将月份检验计划报机动设备处审批。
第五十三条 压力容器设计图样注明无法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向机动设备处提交书面说明,报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导致压力容器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管理审批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原检验机构同意后,到机动设备处审批,并报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可延期检验。
各单位应对延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进行监控,做好记录,并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严重缺陷没有修复价值的压力容器应予以报废。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管理审批表》,经机动设备处审批后到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并删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系统相关数据。
第五十六条 选用、安装、使用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五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校验安全阀。新安全阀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用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五十八条 安全阀符合以下条件,可以适当延长校验JHBM104.010-2012
周期:
(一)具有清晰的历史记录,能够说明被保护设备安全阀的可靠使用;
(二)被保护设备的运行工艺条件平稳;
(三)内件材料未被腐蚀;
(四)在线检查和在线检测均符合使用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九条 拟延期校验安全阀,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系统中完成网上审批流程,并打印《安全阀延期校验管理审批表》,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期校验。
第六十条 使用单位应在每年10月20日前通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系统完成安全阀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 建修公司具备校验条件的安全阀,建修公司进行校验;建修公司不具备校验条件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动设备处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阀校验单位进行校验。
第六十二条 安全阀需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使用单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阀校验人员应到现场,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在校验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安全阀校验报告、铅封、标牌应项目齐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JHBM104.010-2012
第二节 罐 车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罐车,是指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高于30℃的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的钢制罐体罐车。
第六十五条 罐车使用单位应到罐车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电子记录卡。
第六十六条 罐车检验单位应配备使用登记证电子记录卡的写卡装置。
第六十七条 罐车充装单位应执行《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
第六十八条 罐车充装单位须在充装罐车前确认罐车处于有效检验期内,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罐车充装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试验压力为1.5倍公称压力的装卸软管水压试验,形成书面记录,试验人员签字。
第七十条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内置式安全阀弹簧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节 气 瓶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仅灭JHBM104.010-2012
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除外)。
第七十二条 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领换台账和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领用气瓶前应办理领用手续。第七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使用与管理,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气瓶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可按计划进行采购和复验。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
第七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至少包括:气瓶台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复验报告、充装前气瓶检验记录、气瓶充装记录、气瓶领换记录、气瓶检验报告、气瓶判废通知书等;气瓶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第七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充装工作。
第七十九条 充装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JHBM104.010-2012
第八十条 充装单位应建立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气瓶检查制度,充装间应有注意事项或安全制度的醒目标识牌。
第八十一条 充装站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
第八十二条 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第八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记录,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严禁充装以下工业气瓶:
(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二)超过检验期未检验的;(三)不满足充装要求的。
第八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按《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八十五条 充装必须实行重量复验制,严禁充装过量,充装的称量衡器应在有效期内。
第八十六条 充装后逐瓶检查,如有泄漏或其它异常应按相应操作规程处理。
第八十七条 应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设施。第八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铺设导电橡胶板,站内设备必须有防雷、防静电接地,室内通风良好,并安装可燃气报警器。
第八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内不准存放充装后的气JHBM104.010-2012
瓶和槽车。
第九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编写检验、使用汇总材料。内容包括:气瓶种类、数量、检验数量、检验结果(报废数量、合格数量)等。
第九十一条 气瓶的检验根据气瓶充装介质的不同,依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气瓶一般每五年检验一次。停用超过两年,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九十二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进行气瓶检验工作。
第九十三条 各充装单位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的检验周期对气瓶送检。气瓶应逐只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十四条 承担气瓶检验的单位在气瓶检验前,应对盛装不同介质的气瓶制定安全、合理的处理措施,检验完毕后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打检验钢印,挂检验标牌,涂检验色标。并负责对损坏的附件进行更换,对报废的气瓶进行破坏处理。
第九十五条 运输、装卸及储存气瓶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负责定期对气瓶运输(含装卸及驾驶)、装卸和储存JHBM104.010-2012
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九十六条 运输、装卸及储存气瓶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相关规定要求。气瓶应放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
第五章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压力管道,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二)公称直径大于25mm;
(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液体。
第九十八条 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安装压力管道前,安装单位需到压力管道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第九十九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管道安全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二)管道定期检验检验和日常检查记录;JHBM104.010-2012
(三)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的记录。
第一百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安全操作要求。管道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二)管道操作方法,包括开、停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和报告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日常维护保养管道,并做记录存入管道技术档案。
第一百零二条 使用单位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压力管道安全检查,作出书面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第一百零三条 使用单位应对压力管道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管道维修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JHBM104.010-2012
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带压密封堵漏等。
重大维修外的其它维修为一般维修。
第一百零五条 管道重大维修应由具有资格的安装单位施工。安装单位施工前制定重大维修方案,报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GC1级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与阀门,安装单位应在施工前书面告知管道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 管道重大维修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后,应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第一百零七条 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管道改造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管道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单位拟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质,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 20 JHBM104.010-2012
单位设计验证合格,出具书面文件,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可改变。
第一百一十条 安装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改造情况书面告知技术监督局。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改造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改造GC1级管道或者长度大于500m的管道,应实施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控制带压堵漏技术使用频次,每条管道带压堵漏部位不得超过两处。管道停机检修时,应拆除带压堵漏卡具,必要时重新维修。
第一百一十三条 管道定期检验分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每年至少1次(称为年度检验)。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全面的检验。
第一百一十四条 GC1、GC2级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或基于风险检验(RBI)结果确定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GC3级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JHBM104.010-2012
新投用GC1、GC2级压力管道首次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线检验报告应至少保存一个全面检验周期,全面检验报告应保存至管道报废。
第一百一十六条 每年10月20日前,管道使用单位通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系统将压力管道年度全面检验计划上报机动设备处审批。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临时需要检验的,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通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系统上报机动设备处审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导致压力管道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管理审批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原检验机构同意后,到机动设备处审批,并报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可延期检验。
各单位应对延期检验的压力管道进行监控,做好记录(附录2),并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选用、安装、使用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
(二)未按时组织特种设备检验,造成设备超过检验周期的;
(三)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作业JHBM104.010-2012的;
(四)特种设备延期检验、停用、报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