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机制应知应会知识_三项机制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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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机制应知应会知识

1、省市县出台的“三项机制”有哪些机制?

答:激励鼓励机制、纠错容错机制、能上能下机制。

激励鼓励机制知识

1、为什么要制定鼓励激励机制?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中对党政干部鼓励激励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3、《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中指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4、激励机制在评优评先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以省政府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5、激励机制在考核奖励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6、激励机制在选拔重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7、鼓励激励工作是如何领导实施的?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省扶贫办具体负责。

8、鼓励激励办法由什么机构解释?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容错纠错机制知识

1、容错纠错机制建立的意义是什么?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什么是容错纠错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3、容错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问责事项,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申请。

(二)调查核实。问责决定机关对照第五条所列情形,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在 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根据调查结果,问责决定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书面答复,或书面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必要时可公开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4、请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请说出“三个区分开来”的具体内容。

答: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5、怎样才能合理容错?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

6、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7、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8、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9、如何才能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能上能下机制知识

1、省委制定能上能下机制的意义是什么?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省委能上能下机制重点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本办法重点解决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能上能下机制的原则是什么?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4、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那些?

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5、能上能下机制的依据是什么?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6、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7、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8、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有哪些?(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市(区)和县(区)主要负责人;

(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9、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10、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11、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省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市(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12、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3、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市(区)、省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省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省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宝鸡市三项机制知识

1、《宝鸡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若干意见(试行)》提出,坚持“四不唯”的用人原则,这“四不唯”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坚持“四不唯”原则,即不唯得票,对民主推荐中得票不太靠前但勤勉敬业、实绩突出的干部,正常提拔使用;不唯排名,对在班子排名靠后但敢于担当、能打开局面的干部,大胆提拔使用;不唯台阶,对资历较浅但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破格提拔使用;不唯平稳,对有问题反映但经核查失实、有棱角有魄力的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及时提拔使用,不搞放一放。

2、《宝鸡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3、在《宝鸡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提出组织关心关爱干部的“五必谈”,请说出其具体内容。

答:“五必谈”即干部思想波动、工作变动、工作失误、有信访举报、受到批评处分必谈。

4、在《宝鸡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提出组织关心关爱干部的“五必谈、四必访”,请说出其具体内容。

答:“五必谈”即干部思想波动、工作变动、工作失误、有信访举报、受到批评处分必谈,“四必访”即家庭婚丧嫁娶、发生矛盾纠纷、生活困难、干部生病住院必访。

5、在《宝鸡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我市提出遵循“三坚持三重用”的用人导向。请说出“三坚持三重用”的具体内容。

答:即坚持创新为先,重用思想有活力、工作有热情、干事有激情的干部;坚持担当为重,重用干得了硬事、解得了难事、能成就大事的干部;坚持实干为要,重用受得了苦、吃得了亏、出得了彩的干部,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

6、《宝鸡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中,对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的调整依据是什么?

答: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研判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7、《宝鸡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8、《宝鸡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中,对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的调整依据是什么?

答: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研判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眉县三项机制知识

鼓励激励机制

1、省市县下发三项机制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省上是6月13日;市上是7月6日下发;县上是6月30日下发。

2、县上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1)及时组织学习省市“三项机制”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传达;

(2)及时制定县上的实施办法,各镇街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

(3)抓好试点推广,修订以前的考核办法和干部管理制度,做到全面衔接对接;

(4)强化考核督办和结果运用,培育树立典型,做到见人见事;(5)强化“三项机制”的宣传与解读,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3、县委制定三项机制的遵循和意义是什么?

建立干部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贯彻省市委三项机制精神、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三项机制相互衔接配套,形成了系统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干部激励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获重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探索、宽容失误,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干部能上能下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外部压力不够的问题,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三项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符合工作实际,顺应广大干部群众意愿,对于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保持追赶超越精气神、打赢全面小康决胜战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县委制定的三项机制措施包括哪些?

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包括培育锻炼、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关心关爱、严管保护等措施。

5、县上强化理想信念,激发内生动力的措施有哪些?

(一)加强干部思想政治教育。

(二)强化干部能力素质培训。

(三)强化干部在基层实践锻炼。

(四)积极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加强多岗位历练。

6、县上培树先进典型的措施有哪些?

(一)每年从党政干部、农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评选表彰5-10名先进典型,让广大干部学有榜样、干有动力。

(二)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上,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除物质奖励外,通过评选优秀公务员集体、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激发干部荣誉感,强化精神激励。

7、县上完善奖补制度,激励创先争优的措施有哪些?

(一)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和镇街,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15%提高到20%。

(二)领导班子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眉县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眉发〔2014〕17号)文件规定执行,等次的确定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不受奖)等次分别按35%、55%、10%比例确定。事业单位干部凡在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中获得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经批准可不占本系统优秀名额。

(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一般的镇街、县级部门,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领导班子成员奖金分别按干部平均奖金的1.5、1.0、0.6倍左右掌握。

(四)对因获得省市工作先进同时获得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受奖单位按上级规定制定奖金分配方案,按贡献大小将奖金发放到个人。

(五)改进干部考核方式,推行实绩公示,加强综合分析,充分运用各方面了解掌握的情况,形成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意见。总结推广“万名群众评议百名股组长”、“百姓问政”、“政风行风测评”等社会评价做法,运用群众监督促进干部干事创业。建立机关干部全员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评定干部考核等次、奖励惩戒、选拔任用、奖金发放挂钩,有效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的问题。

8、县上如何鲜明用人导向,引导有为担当。

(一)强化重视基层导向。

(二)树立鲜明选人用人导向。

(三)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

(四)遵循“三坚持三重用”的用人导向。

(五)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街和县级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予以倾斜。

9、县上如何关心关爱干部,凝聚干事合力?

(一)加强谈心谈话,倾听干部诉求,掌握思想动态,疏导情绪压力,做到“五必谈、四必访”,即干部思想波动、工作变动、工作失误、有信访举报、受到批评处分必谈,家庭婚丧嫁娶、发生矛盾纠纷、生活困难、干部生病住院必访,充分体现组织关爱,增强对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

(二)严格落实年休假制度,主要领导带头休假,解决干部思想顾虑,对因工作原因未安排休假的干部,按规定落实经济补偿。

(三)建立体检标准随医疗水平和干部健康需要逐步提高的机制,认真落实干部体检制度。

(四)允许单位从办公经费中列支,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促进干部身心健康。

(五)对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节假日值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或补休,未调休或补休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容错纠错机制

1、县上规定哪些情形可以容错?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动改革发展、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允许试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一)在改革创新实践中,敢于担当、积极创新、大胆探索、推动落实,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二)在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三)在争取项目、资金、招商引资、实施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完成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中,积极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偏差和过失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因揽责涉险、主动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八)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后,能主动纠错,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十)虽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但无主观故意,属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

(十一)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二)其他符合试错容错情形的。

能上能下机制

1、县上制定能上能下机制的原则是什么?

推进县管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宜、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镇街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五)在市对县考核中,单项工作连续两年在全市被评为末位的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在年度综合考核社会评价测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镇街、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一年内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2次以上,或者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镇街、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2、依据脱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完成年度脱贫计划任务,或者未完成贫困村整体推进工作任务的镇街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二)脱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三)违反贫困户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镇街、县级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四)脱贫工作年度内被市委市政府以上通报批评2次以上,或者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镇街、县级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3、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

4、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2个月内连续发生1起重大、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级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5、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一票否决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负监管责任的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单位的镇街、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在公众安全感测评中,社会治安满意率连续两年排名处于全市后30位的,或者本年度排名在全市末位的镇街、相关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6、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镇街、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镇街、县级部门党委(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所属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县级部门党委(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县级部门党委(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本镇街、本部门、本单位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县级部门党委(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7、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能力不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或者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自我要求不严,有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其他不良嗜好、不良社会交往行为等举报反映,影响恶劣,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七)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对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八)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九)未经批准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的;或者违规经商办企业,情节严重的。

(十)通过综合研判、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日常管理等各种方式发现的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8、具有“下”的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由县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确因个人素质、能力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县委或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9、县上对“下”的干部再次提拔有什么规定?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时,要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坏境、一贯表现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注意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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