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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公司公路煤炭票据管理办法
根据晋市煤销公票字《2010》1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集中整治阶段票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公司目前现状,为进一步规范票据、加强站点及驻矿点票据管理,有效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票据管理暂行实施方案:
一、票据的印制和种类
公路出省票据包括:《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统一调运单》(一式六联)、《山西省公路出省焦炭定额附票》(一式七联)由省煤焦调运办公室印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一式三联)由省煤炭厅印制。
公路省内票据包括:《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省内用煤统一调运单》(一式五联)、《山西公路煤炭运销省内电厂用煤统一调运单》(一式六联)由集团公司印制。
出省煤焦管理站票据包括:《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微机票、手工票)》(一式四联),由省国税局印制;《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票据现金版》(一式三联)由省财政厅印制。
IC卡包括:公路煤炭运销服务卡,是记载公路运煤车辆相关信息的电子票据,由集团公司汛潮科技公司制作,按照公路煤炭运销服务卡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运煤车辆所携带的统一调运单配套使用;过境煤焦射频卡是记载外省过境煤焦相关信息的电子票据,按照过境煤焦通行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晋城市阳城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炭提货单(微机票、手工票》(一式五联)由公司印制。提货单与出省、省内票据配套使用。
二、票据的管理
各营业站必须设立票据管理组(建立和完善各站票管员、开票员档案并交公司票据部备案),票据管理组要独立设置主要岗位,岗位之间要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并建立完善的票据领、用、存、交、核查、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三专(专人管理、专帐记载、专库〈柜〉保存)、五防(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做到帐票相符,各站可根据本站实际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票据的管理实施细则,以确保票据的规范管理。
三、票据的发放
各类票据采用自上而下的程序按照一定的周转量发放,各票据使用单位必须依据周转量严格使用,并及时回收、核查、上交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周转量的确定:依据公司统调部根据各站3天平均发运量、用票单位平均吨支、开票点多少核定本数后,按1.5倍确定周转量。票据的领取采用“交旧领新”的制度。本月领票前必须先将上个月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交清,并及时将未用票据说明原因,经审核后方能办理领票手续。
四、票据的使用
1、新版公路经销票据均为压感无炭复写,只限于营业站或驻矿点开具使用,不准跨地(市)、跨县(区)开具。严禁手工开具各类公路票据。
2、用票单位必须做到不见拉煤车辆不开票,微机开票输入票号后,时间自动生成,其余栏目均按合同内容一键生成,其中数量输入小写后回车自动转换为大写吨数,服务卡自动读取卡内数据,票卡绑定后随车通行。
3、公路煤炭省内票据根据合同区分票据用途,在票皮及票面上加盖方章“系统内上站”“市内工业用煤”“县内工业用煤”,印章必须清晰可辩,颜色为红色,在指定区域内加盖。
4、通过公路拉运煤炭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公路煤炭运销票据服务卡,严格按一车一票一卡使用。营业站对途经拉煤车辆验票读卡放行;出省站验票读卡后回收票据出省联,清空服务卡相关信息后放行。
5、在开具稽查票据及罚没款收据时,必须使用深蓝色圆珠笔、逐项、如实、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工整。开票日期及数量一律大写,同时稽查票右上角标注配套罚没款收据票号。开票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准使用钢笔或其它笔填写,更不得二次填写或开具空白票据。
6、整本票据只准在同一个月内开具,不许跨月使用,整本中剩余未开具使用的票据一律作废,并加盖“作废”章。
7、煤炭提货单统一微机开具,各站领取手工提货单备应急使用。
五、票据的回收
1、各票据使用单位要及时将已开具使用的票据存根联收集、整理、核查、造册、打包后,按原发放渠道上交,并按票面反映的实际数量填写统计报表。
2、对因填写原因造成票据作废的,由开票人按编号、联次收集整理、注明原因,同时将各联加盖作废章后,请示值班站长,值班站长根据开票人作废原因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字作废。月终填写作废明细表,上交县公司统调部。
3、公司统调部将对各用票单位在保管、发放、使用、回收票据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核查。
4、公路煤炭运销服务卡在车户退换或补办时必须在原发卡单位交易大厅办理;废卡、坏卡填写《IC卡回收情况表》后上交公司统调部。
六、票据的核查
1、要求各营业站、驻矿点必须建立健全基层用票单位票据核查制度。首先开票员要进行自查(票据的完整性、是否按合同开票、票据交接中出现的问题等),针对查出的问题写出自查报告和本人整改意见报站点票据管理组,各站票管员对各点当班开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由业务站长签字后,附整改意见和核查登记表上报县公司;县公司在上交公路公司已使用票据时要认真填写《票据核查记录表》,同时必须附上各站点自查报告及整改意见。
2、县公司坚持每月定时,不定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站点进行监督核查,审核各类票据在使用中有无存在的问题,台帐的规范登记以及票据存根的回收是否及时等等。对于在核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提出、整改,严格按照分公司票据管理条例,把票据管理做到了常抓不懈,发现问题及时召集专门分析会,分情况随时纠正,把问题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3、不定期将各营业站所使用的票据抽部分票本段号进行核查,把县公司票据存根数与物流信息报表自动生成数以及传递表三表对照,确保存根与传递报表数据的统一性,报表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对于在核查中查出的问题及时改正的不再进行处罚。对于发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以及瞒报的违规行为,将依据公司票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针对核查中发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各类问题,各营业站点、驻矿点要认真分析其形成原因,责令开票员改正并杜绝同类现象重复发生。在今后的票据核查中,如同一违规现象屡纠屡犯,公司票据部将依据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处罚
(一)发现营业站存在以下行为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及行政责任处分,并追缴全部损失:
1、不见车开票,每份罚款1000元;
2、开票单位开具的票据吨位、品种与实拉不符的,按品种的价差补吨后,重开票据,并按每份处罚1000元。
3、发现将票据发到个人或煤矿手中使用的将停止其单位各类票据的发放使用,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每份处罚1000元。
4、对于未按制度进行“三专”管理的,公司将适量缩短领票周期。
(二)营业站因工作失误造成票据丢失,按每份票据可能造成的损失(吨煤经销价×吨数)对直接责任人全额补交后,每份追加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
(三)发现营业站存在以下行为的,依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和《稽查处罚实施细则》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1、对于未按规定擅自手工填写写微机票的当事人,按每份1000元进行处罚。
2、开票员带票离站,不在公司规定的开票点开票的处罚每份1000元。
3、不按合同开具导致票据使用混乱的,每份处罚500元。
4、各用票单位月底上交票据时,未按规定整理、上交回收票据、票表不一致的按每次500元进行处罚。
5、对于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和财政处罚收据未按规定使用的按市公司公路公司〈2010〉1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四)、存在其他违规开票行为,按分公司票据管理细则进行处罚。以上行为发生欺报、瞒报现象被公司核查发现的,加倍处罚。
所有使用票据的用票单位都必须遵照本办法,接受公司和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此前票据管理制度与此办法相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
交易大厅统调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