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_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33: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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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依据《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湖南省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通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动态化、数量化核定其信用等级,形成直观反映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凡是取得相应施工承包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成为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直属单位会员或特别会员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接受企业信用评价。单位会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机构。

(一)成立经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由协会牵头,相关人员和特聘专家组成的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信用评价委员会在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二)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是信用评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对企业报送和采集的信用资料进行审核、计分,并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建议。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期为评定年度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三年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复评。对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用情况的企业,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评价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企业信息,除由会员企业自行提供外,还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向执法监督机构采集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信息。同时,根据评价需要,向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采集相关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级(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符号见附件1)。其中,A、B、C级信用等级评价无需企业申报,由信用评价委员会直接组织实施;AA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由企业申报后,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后,会员企业每年均应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2),同时,也可按要求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一并上报。评价委员会根据其提供的信息,按评价标准,评定其信用等级。对不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的会员企业,其信用等级评价直接评定为C级。

第十条

申报AA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四)评价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五)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税票、财务损益表)。

第十一条

填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接受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有关审核。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AA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价期内获得一项芙蓉奖或两项省优质工程奖。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三)依法依规经营,评价期内无建筑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附件4)和《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5),采用计分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计分为96(含)分以上,具备相应条件,可评为信用优秀的AAA级;评价计分为90-95分,具备相应条件,可评为信用良好的AA级;评价计分为80-89分,可评为信用较好的A级;评价计分为60-79分的,可评为信用一般的B级;评价计分在59(含)分以下的,为信用不良的C级。

在评价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累计发生死亡3人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偷、逃、抗税或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建筑业协会发布信用评价通知。

(二)企业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采集相关信用信息。

(三)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采取资料审查、现场复核、访谈等方式,对评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计分,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建议,提交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

(四)召开信用评价委员会会议,由信用评价委员会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会议须有信用评价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得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才能形成审定意见。

(五)协会将评价结论在“湖南建筑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六)对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六条

对信用优秀的会员企业,根据《湖南省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中关于“行业自律奖惩”的相关条款,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中收取的费用包括:组织、受理考核、推荐评审的办公费、牌证制作费、媒体宣传费和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符号 附件2: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 附件3: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 附件4: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附件5: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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