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应急预(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为确保林场以及我标段施工区和生活区消防安全,保证职工人身、工程项目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启动本预案,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最有效的抢险措施,将火灾引起的损失降低到最低。一、火灾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火灾应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刘春华
副组长:邱国俊 杜涛 池红利 组 员:万志清 宋宏东 郑大勇 周武
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分工如下:刘春华总指挥;邱国俊、池红利负责协调各工区自救人员的调配;杜涛负责现场自救;宋宏东负责财务支持;周武负责物资支持;万志清负责各工区自救;郑大勇负责项目部生活区自救;池红利、万志清任林区应急扑火队正、副队长。各工地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火灾预防。李敏任防火监督员。
二、分组及责任划分如下:
1、通信联络组:项目副经理。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联络消防队,向监理部、建设指挥部以及林场报告,负责同火灾现场的联系,保证通信畅通(常务副经理不在,由项目总工负责)。
2、后勤组:财务部长、物资部长。负责采购防火和灭火物资,保证物资充足。
3、各工区灭火组:池红利任林区应急扑火队队长,各工区由队长任灭火组组长,负责组织现场台车工班、砼施工工班、拌和站工班进行灭火扑救。工区财产抢救组:副队长负责组织泵车工班、汽车司机进行财产抢救。(副队长不在,由在班工班长负责)工区人员疏散组和现场秩序维持组:工班长会同材料员、电工、装载机司机负责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并对火灾现场施行警戒,防止无关人员随便进入。(工班长不在,由材料员负责)
4、公司生活区灭火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施技科、安质科、计划科、物资科、食堂人员在生活区进行灭火扑救。(办公室主任不在,由安全长负责)
5、公司生活区疏散组和现场秩序维持组:总工负责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并对火灾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总工不在,由副经理负责)
6、火灾预防宣传和检查组:工程部长负责对工区和生活区的火灾隐患进行检查,对防火物资和设备进行检查。宣传防火知识。
三、安全措施
1、遵守国家法律,严格遵守《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在施工作业区域内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2、从上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底,为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警戒期。如因生产需要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经上级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
3、在森林防火期,禁止在林中和林区边缘烧荒、烧草场、烧地边地角等以免引起森林火灾。
4、严禁在野外生火做饭、吸烟、取暖等生活用火。林区禁止小孩玩火。
5、林区禁止燃放鞭炮,放炮炸柴、上坟烧纸和毁林采石,凡进入林区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破获标志标牌。
6、凡在林区筑路、建筑、取石、采土等,爆破时必须事先清除导火线两侧的易燃物,在实施爆破,确保安全.凡通过林区的各种车辆,由驾驶员负者,严禁车内任何人向车外投郑烟头、火种
7、严禁乱砍乱伐,盗运木材,毁林开荒。
8、禁止在林区捕杀珍惜动物。
9、对森林火灾的肇事者,要承担火灾造成的损失,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0、如发生山火立即组织扑救,并向乡、村或林业部门报告。
四、启动步骤
在林场施工区和生活区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本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各工区发现火灾后,由发现人员立即报告安全调度室,由安全长立即电话通知副经理。同时立即组织各小组,按照分工进行灭火自救,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拨打119火警求助。副经理接到电话后,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监理部、建设指挥部以及林场,并带领领导小组成员赶赴火灾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包括无火灾工区人员)进行灭火自救。公司生活区发生火灾后,由发现人立即电话报告总工,由总工组织各小组立即进行自救,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拨打119火警求助。火灾扑灭后,由安全长组织安质部、相关工区负责人进行火灾调查,分析火灾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各工区火灾重点隐患区为:洞内台车用电区域、洞外油桶存放区域。重点区域专人负责检查,每天检查一次:洞内台车用电区域由两工区电工负责,洞外油桶存放区由两工区材料员负责检查。
五、应急设施配备
应急设施配备由后勤组负责于2012年1月1日前采购齐全,由安全调度室负责检查物质和器材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并每月对物资和器材进行一次检查。放置在各工区的器材由各工区材料员负责保管,并保持其完好性和可用性。放置在公司生活区的器材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保持其完好性和可用性。一旦检查灭火器材不合格或不可用,应由后勤组负责更换。
六、贮备的物资和器材:
各工区:泡沫灭火器5瓶(生活区2瓶,洞内台车3瓶);防火砂5方(油桶附近);高压水管50m(值班室)。
公司生活区:办公室泡沫灭火器5瓶,试验室2瓶。
七、联系电话:
火警:119 池红利:*** 项目经理电话:***
江西省公路机械工程局厦蓉高速贵州境清镇至织
金段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