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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矾山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甲方:流转方庐江县矾山镇东明村(居)委员会户(以下简称甲方)住址:
乙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受原承包方委托将辖区内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形式流转给乙方用于。特立此合同,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出租的形式将座落,面积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水田亩;旱地亩)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流转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流转费:以实物计价,现金兑付,按每年每亩公斤中等质量中籼稻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中籼稻谷以国家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测算,支付时当年国家最低收购价未公布的,按上年最低收购价格执行。
付款时间:乙方第一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在甲方交地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在同样的时间内一次性付清当年流转费用。流转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每年应由田亩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应于每年12月底前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利,并接受村委会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
第四条:流转期最后一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齐当年流转费用后,方可使用流转土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第五条: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的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六条:合同到期后地力提高、地上附着物及相前设施,土地复原等事项的处理:
1、在委托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处理,归甲方享有。
2、乙方在委托流转期间构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所有权及处置权归乙方所有。
3、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到土地流转时的等级和质量等事项和处理,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七条:流转期内,国家有关惠农政策补贴,除种粮大户补贴和乙方申报的项目补助由乙方享受外,其余各项补贴仍由甲方原承包户享受。
第八条: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流转费用等同数额支付。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甲方、乙方)和县、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盖章):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甲方(盖章):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甲方(盖章):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