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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而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籍也随之转回)。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或取消,由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院系、校医院研究后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缴纳学费、报到、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各院系须在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及时将报到注册、请假、迟到、旷课等学生人数及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取得有关证明,事先办好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的,自上课之日起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教研室审核,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经教务处核准。第十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等十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教师阅卷时按百分制评分,再折合成相应等级和绩点。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成绩(百分制)成绩等级 绩点 优等 90~100 A 4.0 85~89 A-3.7 良等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2.7 中等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1.7 及格 60~63 D 1.0 不及格 <60 F 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的继续、奖学金的发放、副修专业的选读、提前毕业或提前修习研究生课程、毕业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D”级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数;成绩为“F”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公益劳动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其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予重修。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各院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所需费用(包括重修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重修课程考试和奖励学分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考试时间相冲突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院病假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课程的缓考,在学期结束时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缓考者须在考试前办理有关手续,若再次缺考,一般按旷考处理。旷考者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没有缓考。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课程考试试场规则》。凡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重修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但作第二次重修记录。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四章 选课与课程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七条 选课
选课原则与程序见《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选课手册》。第十八条 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交纳课程重修费用,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其中考试成绩在51分(含51分)以上的学生,如果重修课与正常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可向该重修课程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后可部分听课或自学,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并在学习过程中按老师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课堂作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及格成绩。各课程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时间按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登记,并注明“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再次申请缴费重修(原则上重修不得超过二次)。学生重修同一门课程超过一次的,在备注栏中注明第几次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学生不必重修,但毕业时必须满足总学分要求。第十九条 免修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备案,可交纳一定费用后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或在高一年级该课程期终考试时参加免修考试,凡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上(含80分或良好)者,准予免修。但“两课”、体育、军训、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等不能申请免修。办理免修申请手续,须提前一学期进行。
第五章 转院系(专业)、转学与专业选择
第二十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院系和专业完成学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院系(专业)、转学:
1.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或对拟转入的院系(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并有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转院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院校,经学校审核同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适合其身体条件者;
5.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事由。
申请转院系(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院系(专业)学习,否则认定为旷课并以校纪论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院系(专业)或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院系(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系(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经所在院系院长(主任)同意,向拟转入的院系推荐,由拟转入院系按本院系同级标准严格进行专门的业务考核。一般应考核与拟转入院系(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一至两门,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者,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在90分以上者,并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同意转院系(专业)。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院系推荐,教务处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转出院系推荐,教务处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由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批准,我校接获有关批准文件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三条 转院系(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转院(系、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按宽口径招生的学生可根据各院系的有关规定在本院系范围内自行选择专业。
学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学生选择专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批准,方可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休学、停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起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3.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凡属自费出国学习,可申请在出境前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4.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三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 3.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9.因病、伤应休学而未休学,经学校提示、动员后仍不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10.按照教学计划进度,连续两个学期未能够取得所选学分二分之一者。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者,退回原单位;其他学生退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办理签证所必须的经济担保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考勤
1.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2.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性活动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2学时、一天按4学时计旷课。
3.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送院系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3天以内由院系办公室审批,4天以上由院系负责人审批。请病假须持本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请事假亦需有必要的证明,一般从严掌握。请假期满,应及时向院系办公室销假。4.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无论时间长短均须报院系负责人审批,向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第三十五条 纪律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1.学生旷课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其缺勤情节,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相互交谈、抄袭(包括拷盘)、偷看、夹带、传递、换卷、在课桌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使用手机、传呼机等现代通讯设备等舞弊行为发生,不论是否受益均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视其舞弊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一般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协同舞弊者,给予与舞弊者同样处分;代替他人考试者,代考者与被代考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学习期间两次舞弊者一律作开除学籍处理。3.凡违法乱纪或触犯刑律者,由学生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涉及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者,应会同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必须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通知到本人,本人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会议决定、报市教委备案。特殊情况报经市教委审批。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开除学籍的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学制、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按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础,实行弹性学制,弹性幅度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多于六年。
第四十条 凡是按教学计划和有关条例,提前学完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允许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列入毕业计划。学生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必须在第八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确认。不提出提前或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学生,学校一律按四年制本科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延长期学习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有关住宿、医疗等其他问题按延长期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五条 在毕业审查时,学生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超过10%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10%以下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于一年内回校参加重修、考试、答辩,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经审查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其确已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能工作的能力。
3.非涉外专业学生应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或其他语种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涉外专业学生应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或其他语种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专业英语四级以及其他专业语种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外语专业学生应获得专业英语四级(或其他专业语种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4.在学期间平均学分绩点1.6以下者;
5.未取得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3项规定的国家大学外语相应考试合格证书者。
第四十九条 因未取得国家大学外语相应考试合格证书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如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国家统考并取得合格证书,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第五十条 符合双专业双学位规定的,可授予学校颁发的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2002级及以后各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批准后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