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6部委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对试点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出口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6月,6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增加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文件规定,2011年9月我省被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我省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对于全省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节省结汇成本、加快结算速度、方便贸易往来,提升出口商品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11”26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以赣国税函“2011”29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1”494号)。
一、试点企业评审工作
(一)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3.近2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 4.近2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5.近2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
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二)我省省市两级国家税务机关应严格遵照上述标准,逐项对试点出口企业加以评审,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三)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于试点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1.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及税务违法案件检查的;
2.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3.多次未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单证、资料且经劝告无效的。
二、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
(一)人民币结算业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由此可见,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可以申报退(免)税。
(二)申报退(免)税不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试点企业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不需要办理外汇核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收汇核销单。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这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外币结算方式在申报退税时最大的区别。
三、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调整,在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功能模块中,增加‚是否跨境贸易试点企业‛的选项,在读入企业申报数据时,对企业是否为‚跨境贸易试点企业‛进行验证。并将备注栏中的‚KJ‛标记作为审核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特有标识,如果包含‚KJ‛标记则不审外汇核销单对应的全部疑点
对从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之前,应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功能模块中,增加‚是否跨境贸易试点企业‛的选项,以便在读入企业申报数据时,对企业是否为‚跨境贸易试点企业‛进行验证。
三、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试点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不需提供收汇核销单外,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不再录入外汇核销信息并在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申报退税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的资料:(1)以人民币结算的外销发票;(2)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报关单;(3)增值税专用发票。
★ 注意事项:(1)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出口退税需按税务机关要求单独申报批次,无需上交核销单退税联。(2)计算退税换 4 汇成本时应将报关人民币金额按当月汇率换算成美元,然后再套用换汇成本计算公式正常计算。
具体操作如下:
(一)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试点企业在申报时,可直接输入人民币离岸价,核销单号不需录入,但应在备注栏标注‚KJ‛字样。
(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填写‚RMB‛;‚原币币别‛栏目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核销单号不需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KJ‛字样,申报时单证不齐标志不能出现‚H‛。
四、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
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五、代理出口业务办理出口退税确认受托企业是否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受托企业是否为网上核销企业,对应的业务是否采用人民币结算,同时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对应的出口退税业务无法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是否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或需要提供何种资料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业务,避免影响出口退税业务正常办理。
六、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续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对货物出口后210天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或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如有必要,也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对应的出口货物清单、运输单据、出库单、提货单、银行收款水单等有效纸质凭证、资料,并可根据有关规定提请银行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对比分析使用。附件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升级说明
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升级调整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功能调整
对总局现行出口退税系统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功能进行调整,增加‚是否跨境贸易试点企业‛的选项。
二、预审、审核功能调整
(一)在读入企业申报数据时,对企业是否为‚跨境贸易试点企业‛进行验证。
(二)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对应增加相应的标志,如在备注栏填写‚KJ‛(‚跨境‛首字母缩写为‚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系统在审核时,判断企业申报数据备注是否包含‚KJ‛,如果包含则不审外汇核销单对应的全部疑点。
三、系统增加审核疑点
(一)企业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数据含‘KJ’标志: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产生条件:
在系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企业为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但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对应备注栏设置‚KJ‛标志。
(二)报关单(XXX)为人民币报关,请确认后进行处理:疑点级别W级,可以人工挑过。确认无误后可以人工挑过。
产生条件:
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对应报关单成交币别为‘142’,并且核销单号不为空。
(三)报关单(XXX)成交币值为空,请确认后进行处理:疑点级别W级,可以人工挑过。确认无误后,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产生条件:
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对应报关单成交币别为‘ ’。
(四)出口企业(XXX)非试点企业,报关单为人民币报关业务: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
确认企业为试点企业,要求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变更;如果不是,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产生条件:
在系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非试点企业,报关单成交币别为‚142‛,并且核销单号为空。
(五)申报出口数据报关单(XXX)未设置KJ标志 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
确认企业为试点企业,要求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变更;如果不是,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产生条件:
在系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企业为试点企业,报关单成交币别为‚142‛,并且核销单号为空,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未设置‚KJ‛标志。
(六)报关单(XXX)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疑点级别E级,不可以人工挑过。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产生条件:在系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企业为试点企业,报关单成交币值不是‚142‛,企业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设置‚KJ‛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