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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庄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局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精神及上级其他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我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安全培训严格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培训、按需施教、保证质量、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四条培训中心全面负责安全培训工作,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在培训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教学和教学管理。
第五条坚持全员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安全培训,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操作技能为培训重点,特别是对派遣工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未经过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按照国家局统编教学大纲的要求,所有在岗安全培训都必须安排脱产培训,按照规定的课时,确保培训时间。在岗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七条新工人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
作。地面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
第八条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和大多数职工文化水平较低的现状,充分利用电视、多媒体、动画、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培训,坚持安全培训与文化补习相结合、针对性教育与系统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第九条联系企业实际,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培训与安全宣传教育密切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术比武、安全文艺宣传等活动,使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达到人性化、实效化的要求。
第十条加强培训管理,认真执行各项培训管理制度,严格培训过程控制。建立经企业、培训中心和职工本人签名的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利用班后业余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在岗职工学习煤矿安全手册和岗位必知必会知识与
技能,确保职工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第三章 安全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培训考核由教委办全面负责,安全监察科、总调度室负责理论和实践操作考试(考核)的出卷、阅卷和统分工作。监考人员由纪委、教委办、企管科、安全监察科、总调度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所有安全培训实行闭卷考试,理论考试每考场监考人员不低于2人,实际操作考核每考场考核人员2~3人。个别工龄在20年以上的低文化素质人员,经落实后可进行口语考试。
第十四条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前各单位自主组织能力测验,不具备上岗能力的,不得安排上岗,报教委主任批准后,退回培训中心重新培训。
第十五条对所有参加上级培训部门和矿自主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人员进行跟踪考核,每月理论抽查考核工种不低于3个,每个工种不低于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