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_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28: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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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纳入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为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验证以下证件或资料:

(1)《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2)《湖北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湖北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将有关资料归档,并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行业风险类别。跨行业的用人单位以主要经营范围来确定。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对已参加医疗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登记部门按照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基本资料进行登记。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起始时间,以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为准。

(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经营范围;

(9)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在受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申请时,应验证以下证件和资料:

(1)《湖北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审核通过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未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的地区,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工伤、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三)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

(3)跨统筹范围转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在受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申请时,应验证以下证件和资料:

(1)《湖北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符合注销条件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通知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部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未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的地区,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工伤、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二、如何办理工伤保险费核定?

工伤保险费核定纳入社会保险费五险统一申报核定,包括申报受理条件及缴费核定、对账记账及欠费补缴核定等内容。

(一)申报受理条件及缴费核定

参保单位职工工资基数按年核定,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和《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并要求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

参保人员的增减情况按月核定,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于每月20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对用人单位招聘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核定手续。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登记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为本年的月缴费基数,其中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工伤保险费应缴数额。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单位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缴费费率确定应缴数额。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依据统筹地区行业分类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时,应逐项审核,对核定结果不一致的,应及时与参保单位核对。审核无误后,填写核定金额并盖章,交地税机关及参保单位。

(二)对账记账及欠费补缴核定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定期根据缴费核定部门反馈的《湖北省工伤保险收入对帐单》进行对帐,以《湖北省社会保险费收入分帐明细表》为记帐凭证(或以相关收款凭证)做入账处理,并建立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账。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欠费台账,建立欠费数据信息,与参保单位核对后在《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并盖章,交地税机关及参保单位。

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进行缴费核定:

(1)欠费单位被兼并时, 由兼并方提交兼并文件样本(复印件)、补缴协议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2)欠费单位分立的,由各分立单位提交分立文件样本(复印件)、补缴协议、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由破产单位提交当地法院宣告破产文件样本(复印件),清算组提交清偿协议,优先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4)欠费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由主管部门或买方、租赁方提交拍卖或租赁的文件样本(复印件)及补缴协议,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受理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地税机关补缴欠费的有效凭证在原始欠费台账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三、如何办理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包括工伤事故登记、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辅助器具费用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和待遇调整审核等内容。

待遇审核的对象包括:经认定的工伤(亡)人员;视同工伤(亡)人员;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一)工伤事故登记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应当做好参保单位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患病)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救治情况,填写《湖北省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

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工作。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信息后,及时将工伤住院人员名单及参保单位缴费信息传至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并对工伤住院人员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凭工伤认定结论建立工伤人员数据库。

(二)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医疗(康复)待遇申请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1)《湖北省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2)《湖北省工伤人员异地居住申报审核表》;(3)《湖北省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报审核表》;(4)工伤认定结论(留存复印件);

(5)工伤人员的医疗(康复)费用清单、原始凭证、病历(复印件)、处方、医疗诊断证明书;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1)参保单位是否按要求报告工伤事故;(2)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3)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

(4)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5)医疗(康复)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

(6)异地居住是否办理有关手续;(7)转诊转院是否办理有关手续;(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开具《湖北省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计算申领人的医疗(康复)待遇数额,在《湖北省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在受理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费用申报时,应验证/span>

(1)《湖北省工伤人员住院医疗(康复)费用汇总申报审核表》;(2)《湖北省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3)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和原始凭证;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湖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康复)确认书》;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1)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2)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3)医疗(康复)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计算医疗(康复)机构申报的医疗(康复)待遇数额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住院医疗(康复)费用汇总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费用结算汇总表》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人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留存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同意的辅助器具配置意见(留存);

(3)《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更换申报审核表》;(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1)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2)配置器具与伤残部位是否一致;(3)辅助器具是否达到使用年限标准;(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开具《湖北省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更换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更换辅助器具意见。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费用申报时, 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1)《湖北省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2)《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汇总申报审核表》;(3)《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更换申报审核表》;(4)辅助器具配置记录、费用清单、原始凭证;(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1)辅助器具配置是否与伤残部位相符;(2)是否按>

(3)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计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报的费用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汇总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费用结算汇总表》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审核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工伤人员伤残待遇申请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留存复印件);

(2)《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1)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2)工伤人员上年度月缴费基数;(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计算伤残待遇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工亡待遇审核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工亡待遇申请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1)工伤认定结论(留存复印件);

(2)工伤人员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3)《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一次性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2)街道、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3)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4)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5)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7)遗腹子的准生证、出生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需材料。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1)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2)供养直系亲属是否符合供养条件;(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计算工亡待遇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待遇调整审核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工伤人员的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应核对相关信息,建立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待遇调整台账,送待遇支付部门。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缴费信息停止或恢复工伤人员待遇。

经办机构受理工伤人员待遇变更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1)到退休时,核查户口本(身份证),证明年龄状况,停发伤残津贴;审核养老待遇核定结果,计算与伤残津贴差额,补足差额部份;(2)被收监执行的,核查法院判决书,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服刑完毕的,依据服刑期满时间,恢复其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人员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火化证明,从死亡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

(4)供养亲属丧失或暂时丧失供养条件的,由其亲属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证明,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供养条件恢复的,核对相关信息,恢复其工伤保险待遇;

(5)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的工伤人员,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前次不一致的,根据新的鉴定结论核定各项待遇;拒绝接受鉴定的,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对以上各类人员待遇变化情况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并建立台账。

申请人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应予以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确有调整的,应将调整结果交待遇支付部门,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四、如何办理待遇支付?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支付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人员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暂缓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待新的鉴定结论下达后,按新结论核定并支付待遇。

用人单位在收到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待遇转交工伤待遇享受人员。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于规定日期前拨付定点银行。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每月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建立当月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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