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工福利税前扣除标准”。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规定很明确,但在实际操作时仍有些细节问题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
1、实际发生方可税前扣除
首先,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第一个条件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而不是计提数,且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2、超比例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这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而且向后结转并没有时间限制。因此要注意教育经费的财税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不要忘了差异的转回。
3、以前年度贷方余额的处理
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应付职工教育经费贷方余额,则说明企业已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但此费用尚未支出,因此在2008年以后实际支出时应先冲减此余额,余额冲减完毕再计入成本费用。另外还有,以前年度的教育经费贷方余额如果以后改变了用途,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4、注意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十款:“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此政策虽然是2006年的政策,但在新文件出台以前,应该还是延续此规定。这里要特别注意第十款的规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企业经常发生且容易忽略的问题。